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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三终字第56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0)云高民三终字第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日报报业集团印务中心。
住所:昆明市新闻路51号。
负责人刘跃坤。
委托代理人杨福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MICHAEL DALE TEASTER),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奕辑,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马浩杰,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日报报业集团。
住所:昆明市新闻路337号。
法定代表人罗杰,社长。
委托代理人杨福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日报报业集团印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被上诉云南日报报业集团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知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云南日报报业集团印务中心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云南日报报业集团印务中心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日报报业集团印务中心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0元,由上诉人云南日报报业集团印务中心负担(减半收取)。
审 判 长 冉 莹
审 判 员 邓 玲
代理审判员 刘维逸
二 O 一 O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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