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0)云高民三终字第22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0)云高民三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晓芹,女,汉族,1956年4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许碧峰,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元投资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土瓜湾马头角道33号9楼1座B室。
法定代表人任锟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欣,男,1966年9月17日生,回族,住昆明市白马小区东区28幢1单元102号,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毛盾,云南政通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左晓芹因与被上诉人三元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公司)确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怒民二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左晓芹及其委托代理人许碧峰,被上诉人三元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盾、李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怒民二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左晓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任志祥
审 判 员 孔 斌
审 判 员 郑 超
二 O 一O 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岚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