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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28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拔学俊,男,1943年5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立,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艳,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玉溪市液化石油气储备供应站。

法定代表人瞿锐,站长。

委托代理人查志堂,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拔学俊因与上诉人玉溪市液化石油气储备供应站(以下简称液化气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玉中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拔学俊及委托代理人李立,上诉人液化气站的法定代表人瞿锐及委托代理人查志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96年3月25日,甲方玉溪行署铁路建设指挥部与乙方拔学俊签订《临时租地协议书》,约定:甲方将昆玉铁路玉溪南站取土后暂时闲置的土地租给乙方管理使用,租期从1996年4月1日起至铁路有资金需要建设运营设施等项目时停止租用,乙方每年交租金600元。1997年11月3日,玉溪机构编制委员会下文成立液化气站,隶属行署人事劳动局管理。1998年5月27日,玉溪地区行政公署国有资产管理局作出《关于玉溪地区铁路指挥部及昆玉铁路建设资产移交的通知》,载明:玉溪南站取土坑84亩土地的固定资产移交给玉溪地区劳动人事局。

2000年2月28日,液化气站作为甲方、拔学俊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主要约定:甲方同意将哨坡闲置荒地给乙方经营开发使用,承包费每年4000元,每五年付一次;承包期由2000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乙方应管好、用好承包的土地,依法经营,不得出现土地割失,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乙方在承包期内投资建盖的房屋设施,承包期满后不得拆除,无条件交给甲方;承包期内,甲方需要自己使用时,应提前半年通知乙方,并负责赔偿乙方因合同未到期而引起的投资损失(国家政策有规定时除外)。2006年7月5日,双方签订一份《补充合同》,约定:承包期按原合同执行,承包费从2006年7月1日起按每年10000元计交。承包费按原合同已交到2010年3月1日,应补交22000元,后五年按每年10000元一次交清。拔学俊于当天按合同约定向液化气站补交了2006年7月1日至2010年3月1日的租金22000元。拔学俊投资对土地进行了平整,并建盖了部分房屋及附属设施(未办理过相关审批手续),先后出租给他人经营使用。

2008年6月24日,玉溪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液化气站研和范围内国有土地划拨玉溪研和工业区统一规划使用的批复》,载明:原则同意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国有企业液化气站位于研和工业园区范围内的两宗国有土地共115.558亩资产划给研和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使用和管理,其中,玉溪南站取土坑84亩。为解决液化气站流动资金不足,市政府拨入企业1040万元,所拨资金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承担。同年7月24日,玉溪研和工业园区管委会申请领取了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2008年7月8日,液化气站向拔学俊发出《关于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的通知》,载明:为服从工业园区规划建设需要,决定解除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请拔学俊于2008年7月20日前提供平整土地及建盖附着物的原始资料、土地转包合同书及相关当事人的详细情况,到该站协商解除后的相关赔偿事宜。2008年8月20日,液化气站向承租人发出《限期搬离通知》,载明:你与拔学俊所签的租地合同未经我单位同意,我单位与拔学俊所签的租地合同已于2008年7月9日解除,限你于2008年8月31日前搬离并清理完毕。2008年9月18日,玉溪研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向液化气站发出《克期进行国有土地整理的函》,载明:工业园区已支付了相应的资金,现定于2008年9月20日开始对土地克期进行整理,请贵站通知涉及土地上的所有堆放物及临时建筑物的相应单位及个人做好配合。到2008年7月合同终止时,拔学俊共对外签订了13份书面租赁合同,2份口头租赁合同,该年的租金共计为578600元。对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双方经多次协商均未达成协议。

2009年初,拔学俊建盖的房屋及设施等被全部拆除,现正在进行新的建设。经液化气站委托,玉溪通力司法鉴定所、玉溪通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力司法鉴定所)对哨坡地块土方填方工程量进行了鉴定,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了《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载明:对委托方指定的范围进行了实地踏勘,对土方回填方量和场地平整面积要求委托方委托玉溪同创测绘公司进行了测量,土方回填方量和场地平整面积根据玉溪同创测绘公司提供的测绘数据确定及计算。鉴定结果为:哨坡地块场地平整及土方填方量工程造价为8442855.1元。同日,鉴定部门对哨坡地块上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青苗补偿等补偿价格进行了复核,复核报告载明:因鉴定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部分已拆除,无法进行现场复核相关数据,根据委托方要求,以委托方提供的《自建转租房屋情况调查表》所载数据作为复核依据。复核结果为:哨坡地块上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价格为598694.49元。拔学俊认为该鉴定报告缺乏合法性和真实性,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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