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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28号(2)

2009年7月1日,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委托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天禹司法鉴定中心)对拔学俊承包的场地平整和土方回填及已拆除的部分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置价值进行评估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09年8月3日作出《评估鉴定报告书》,鉴定结果为:拔学俊承包的场地平整和土方回填及已拆除的部分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置价值3352326元。特别事项说明:鉴定过程中由于评估鉴定对象已经拆除,鉴定对象工程量无法核实,鉴定依据的资料由当事人提供,因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等原因影响鉴定报告的结论而由此造成的影响由当事人负责。拔学俊支出鉴定费35000元。液化气站对该《评估鉴定报告书》有异议,提出了具体问题要求鉴定部门书面答复其质询,鉴定部门对液化气站提出的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了书面说明,对鉴定部门的说明,拔学俊无异议,液化气站提出,鉴定部门对所提问题没有全部答复,且对鉴定部门所作答复均有异议,坚持认为该鉴定报告不应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关于液化气站主张的本案争议是因行政机关对国有资产行政划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拔学俊的起诉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液化气站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合同符合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名为土地经营承包合同,实为土地租赁合同。本案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且液化气站未领取过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双方所签合同违反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

关于本案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液化气站违反法律规定出租划拨土地,导致合同无效,主要过错在液化气站,液化气站应当折价补偿拔学俊的投资款,并赔偿拔学俊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拔学俊承租依法不得出租的土地也有过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合同无效,拔学俊要求液化气站赔偿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拔学俊投资款的认定,虽然双方均单方委托作过鉴定,但拔学俊对液化气站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认可一部分,不认可一部分,并主张有遗漏;液化气站则不认可拔学俊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经审查,该两份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依据均不充分,但因拔学俊的投资原状已不存在,现已不可能再通过鉴定来确定拔学俊的投资款,而导致此后果的主要责任应在液化气站,故原审法院参考该两份鉴定结论并结合拔学俊的主张确定其投资款为:1、平整场地投资款448637.75元(天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土石方回填680574.91元(玉溪通力司法鉴定所鉴定),小填方545421.08元(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3、地上附着物、构建物及设施投资款646578.92元(拔学俊主张)。合计2321212.66元。合同已履行了8年多,故对拔学俊主张的投资款不应全额折价补偿,参考合同期限,原审法院以双方尚未履行合同的6年零7个月(2008年7月9日-2015年2月28日)计算,每年折合154748元,6年零7个月合计为1018784元。关于拔学俊因合同无效所受损失的认定,结合本案实际,原审法院确定合同解除当年拔学俊所应收取的租金578600元作为其损失。关于租金(即承包费)的认定,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租金为每年10000元,拔学俊已交至2010年2月28日,合同于2008年7月9日解除,液化气站应退还拔学俊1年零7个月的租金15833元。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拔学俊要求液化气站共计支付7804670.96元依据不充分,对其诉讼请求不予全部支持。液化气站答辩要求驳回拔学俊的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玉溪市液化石油气储备供应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折价补偿原告拔学俊投资款815027元、赔偿原告拔学俊损失462880元;二、被告玉溪市液化石油气储备供应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拔学俊租金15833元;三、驳回原告拔学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432元,由被告玉溪市液化石油气储备供应站负担16624元,原告拔学俊负担49808元。鉴定费35000元,由被告玉溪市液化石油气储备供应站负担20000元,原告拔学俊负担15000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拔学俊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拔学俊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即:1、判令液化气站支付填方及平整场地费用3096425.37元,地上附着物、构建物及设施投资损失646578.92元,合同履行可得利益4010666.67元;2、判令液化气站返还多支付的承包费16000元;3、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全部由液化气站承担。理由主要是:1、拔学俊与液化气站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从形式到内容都是承包经营合同,自双方签字成立时已生效,无需相关部门批准,液化气站是否领取过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基于此拔学俊与王斌等人签订的十四份合同也合法有效;2、液化气站不给拔学俊合同约定时限提前终止合同,并强行拆除所有附着物,致使无法对拔学俊的损失进行客观鉴定,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拔学俊的全部损失应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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