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刑终字第1183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0)云高刑终字第1183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车生候,男, 1987年6月25日生,云南省元阳县人,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车生候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诗琦、吕二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0年七月六日作出(2010)红中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车生候不服,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诗琦、吕二妹服判,不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车生候于2009年12月3日零时许,在个旧市银波赤“金月园”卡拉厅路口处,因与被害人李素文身体碰撞而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车生候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朝李素文的腹部捅了一刀,李素文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素文系被单刃锐器刺击右上腹,造成胸腹腔脏器(右肺、肝右叶、右肾)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车生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车生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二妹、李诗琦因被害人李素文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88480元、丧葬费13495元,被扶养人李诗琦的生活费61212元,共计363187 元的80%,即290549.60元。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车生候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口头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车生候于2009年12月3日零时许,因琐事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被害人李素文,致李素文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清楚。该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根据报案,经侦查将被告人车生候抓获归案的经过。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现场位于个旧市锡城镇跃进村银波赤南入口东侧停车场,该现场公路交岔中心位置地面上有血迹,血迹延伸到停车场西南角位置,在停车场中心位置地面树叶上有滴落的血迹。
3.辨认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证实经被害人妻子吕二妹混合尸体照片辨认,确认死者系其丈夫李素文。李素文右上腹、左大腿各有1处创口。死因系被单刃锐器刺击右上腹,造成胸腹腔脏器(右肺、肝右叶、右肾)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车生候右上臂皮肤裂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4.辨认笔录、法医物证鉴定书、提取笔录证实, 证人XXX驾驶的牌照号为云GC3577的车辆左、右前门内衬上、驾驶坐垫上所留血迹是被害人的,公安民警从车内提取的一把黑色塑料匕首上留有被害人的血迹。提取的被告人作案时所穿的裤子上留有被告人的血迹。车内提取的刀具经被告人车生候的混同辨认,确认系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该刀后又被对方抢去捅刺其右手臂。
5.证人证言
XXX证实,2009年12月3日零时许, 他坐在XXX的车上看到XXX、李素文、XXX走过来,有三个小伙子拿着刀走在路上,李素文与XXX走路时身体撞着该三人,其中一人就持刀捅李素文一刀,李抢过刀来到停车处,一小伙子追他,李素文用刀捅刺这个小伙子。李素文上车后把抢过来的刀放在驾驶台上,称他肚子被刀捅着。
XXX证实,2009年12月2日晚,他驾驶一辆牌号为云GC3577的白色面包车到银波赤一家卡拉OK厅娱乐。3日的零时许,在银波赤入口处,遇到李素文,二人就一起向停车处走来,走到银波赤广告牌处,有五、六个人将他和李素文打倒了,李素文还与对方对打,他被打了什么都不知道。
XXX证实,离开银波赤时他看见路上几个人提着刀一晃一晃的就绕到正路上走,李素文和XXX从空地上走。听见李素文、XXX和那些人讲了几句话,就乱起来。这时他已走到XXX的车边,就返回现场听李素文称被人杀着,XXX睡在地上不会动。
XXX证实,2009年12月2日晚他打电话约表哥车生候到歌厅玩,从歌厅出来时,不知什么原因车生候在金月园卡拉厅停车场这边与一个男的扯起来。当时车生候从身上拿出一把刀来吓这个男人。他踢了对方,后来被对方持刀捅了肚子一刀。
XX证实,案发当时,他们闻讯赶到现场,在车子驾驶位刹车位子提取一把刀,并报案。过程中,来了一名男子称他的手被刺伤。XX经过混合辨认,确认车生候是右手臂受伤的男子。
6.被告人车生候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的案发起因、过程与本案其他证据印证。车生候归案后对作案现场作了指认、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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