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刑终字第1183号(2)
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车生候无视国法,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依法惩处。关于车生候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车生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所处刑罚并无不当,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 永
代理审判员 杨国强
代理审判员 张赵琳
二 O 一 O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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