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云高刑终字第1038号(2)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德祥、彭军、郑福才及原审被告人查金华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运输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曾德祥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查金华、彭军、郑福才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曾德祥贩卖毒品的事实有查金华、彭军、郑福才的供述、指认及相关证人证言在卷佐证,曾德祥辩解没有参与贩卖毒品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应予以驳回。查、彭二人在贩卖、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全案毒品承担刑事责任。郑福才积极参与贩卖、运输毒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对其所参与的两次贩毒承担刑事责任。鉴于查金华归案后能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彭军、郑福才认罪态度较好,原判已对三人作了从轻或减轻处罚。彭军、郑福才提出再要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驳回。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 判 长 张 华

代理审判员 何 玲

代理审判员 戴 勇

二 O 一 O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冷 敏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