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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刑终字第1036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0)云高刑终字第1036号

原公诉机关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买发,男,1971年6月21日生于云南省盈江县,傣族,文盲,农民。2008年1月1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因患急性阑尾炎于12月2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10年3月26日再次被逮捕。现羁押于腾冲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刀小很,女,1974年9月8日生于云南省盈江县,傣族,文盲,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腾冲县看守所。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向买发、刀小很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保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向买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向买发与毒贩共谋运输毒品,并邀约刀小很一起运输。2009年10月28日10时许,当向买发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载着刀小很将毒品运至腾冲县中和乡石头山路段时,见公安民警在前方20米处公开查缉,于是二人驾乘摩托车驶向公路侧面荒山,企图逃避检查。公安民警遂将二人抓获,当场从刀小很身背的挎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00克。原判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向买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刀小很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元人民币十万元;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00克、人民币900元、手机二部、二轮摩托车一辆、布包一个依法没收。宣判后,向买发以是被他人利诱而运输毒品,请求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0日,向买发与毒贩共谋从盈江县运输毒品到腾冲县。同月27日,向买发在接到毒品和收取1000元运费后,邀约刀小很一起运输。28日10时许,当向买发、刀小很驾乘二轮摩托车途经腾冲县中和乡石头山路段时,被在此进行公开查缉的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刀小很身背的挎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00克。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参与查缉的民警何某某、赵某某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证实抓获向买发、刀小很的时间、地点和查获毒品海洛因的情况。

2.鉴定样品提取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称量记录、毒品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本案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海洛因,净重200克。

3.(2008)盈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和盈公释字 (2008)34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向买发于2008年1月1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4月2日被释放。

4.向买发、刀小很对其二人运输毒品海洛因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中涉及到运输毒品的性质、运费、路线及邀约等情节,均能相互印证,并与上述证据相吻合。

本案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买发及原审被告人刀小很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向买发邀约刀小很共同为他人运输毒品,提供运输工具并安排运输路线,是主犯。向买发在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刀小很受向买发的邀约参与运输毒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对其减轻处罚。向买发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应予驳回。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华

代理审判员 戴 勇

代理审判员 何 玲

二 O 一 O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冷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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