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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刑终字第1358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0)云高刑终字第1358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云龙,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云南省鹤庆县人,白族,大学文化,原任楚雄西野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楚雄新西野生物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现羁押于云南省看守所。

辩护人郭友旭,云南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雪华,男,1972年3月8日出生,云南省禄丰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原任楚雄新西野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0年8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禄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经减刑于2003年6月20日释放。2009年7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看守所。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云龙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指控原审被告人潘雪华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昆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赵云龙、潘雪华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并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12月,被告人赵云龙、潘雪华使用伪造的银行凭证,骗取政府贷款贴息资金200万元。2009年4月,被告人赵云龙以同样手段骗取政府贷款贴息资金100万元。赵云龙伪造了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的印章。

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以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云龙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被告人赵云龙有期徒刑一年;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被告人赵云龙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潘雪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没收伪造的印章并继续追缴被骗款项。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云龙及辩护人提出本案属单位犯罪,系从犯,持有印章行为不构成犯罪且已过追诉时效,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潘雪华以事先不知情,未参与造假行为,与涉案赃款无利益联系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改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上诉人赵云龙、潘雪华用伪造的贷款合同及银行借款、收款凭证,虚构贷款付息的事实,申报并骗得政府贷款贴息资金200万元。2009年4月,赵云龙又用伪造的银行凭证,虚假申报并骗得政府贷款贴息资金100万元。公安机关在赵云龙住处查获其伪造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假公章17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云南省审计厅云审移(2009)1号移送处理书,证实云南省审计厅在审计楚雄州2007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时,发现楚雄西野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云龙涉嫌诈骗财政贴息资金300万元。公安机关根据审计机关移送线索立案侦查。

2.《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政策上给予银行贷款贴息承诺,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计划、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3.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凭证、收贷凭证、楚雄市财政局楚财建(2007)188号及(2009)19号文件、收款凭证、记账凭证、拨款凭证等证据,证实2007年12月,西野公司以“年生产提取5.6万吨板蓝根项目”向中国农业银行禄丰县支行贷款4000万为由,申请并获得200万政府贴息资金,收款人一栏有潘雪华签名。2009年4月,新西野公司以“年提取40公斤紫杉醇建设项目”向中国农业银行禄丰县支行贷款4500万为由,申请并获得100万政府贴息资金。

4.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回函、禄丰县支行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楚雄西野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楚雄新西野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无贷款业务。西野公司及新西野公司申报贷款贴息所用的贷款合同及银行凭证系伪造。

5.扣押物品清单、物证及指认照片、云南省公安厅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从赵云龙住处查获的“中国农业银行禄丰县支行南小区分理处转讫(5)”印章6枚、“中国农业银行禄丰县支行南小区分理处转讫(2)”印章2枚、“中国农业银行禄丰县支行”印章二枚、“中国农业银行禄丰县支行南小区分理处业务公章(1)”1枚、农行禄丰支行员工马建芬私章1枚。查获“楚雄彝族自治州计划委员会”、“楚雄彝族自治州药品检验所”、“云南省科学技术检查索新”、“四川林业科学研究所”、“浙江大学”、“云南盘龙云海药业有限公司”、“云南万裕药业有限公司”、“楚雄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印章各1枚。经鉴定,上述印章均为假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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