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刑终字第1065号(2)
6.证人宋XX、卢XX、陆XX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初,被告人肖智文、唐伟、程冲、金晶经宋XX、卢XX介绍,认识了被害人李忠政,李忠政称其掌握了电子赌博游戏“金三色”(百家乐)的游戏路单,可以帮肖智文等人赌博赢钱。双方即约定如果赢钱按比例分成,输钱则由李忠政赔偿损失。后肖智文等人根据李忠政提供的游戏路单,由肖智文出赌资,多次到个旧、蒙自、建水、元阳等地的电子游戏室玩“金三色”赌博游戏,结果都输了钱。后肖智文等人与李忠政住到个旧市寻呼公寓。同月21日16时许,因李忠政想逃跑,肖智文、唐伟、程冲、金晶在该公寓二楼值班室内对李忠政进行殴打,李忠政被打的满头是血,趴在地上一动不动。肖智文、程冲即打120。因李忠政伤情严重,未等到救护车到来,李忠政就被肖智文、唐伟、程冲、金晶等人直接送到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抢救。
7.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20日晚,李忠政打电话告诉张XX,李忠政与朋友因为玩电子游戏输钱发生矛盾,李忠政的朋友不准李离开个旧市寻呼公寓。李忠政称如果21日中午其未与张XX联系,就让张XX报警。
8.被告人肖智文、唐伟、程冲对用被害人李忠政提供的赌博游戏作弊码进行赌博输钱,而对李忠政进行殴打,致李忠政死亡的事实供认不讳。三被告人的供述与上列证据相互印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晶、程冲及原审被告人肖智文、唐伟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金晶、程冲、肖智文、唐伟对被害人李忠政积极实施殴打行为,四人均应对全部犯罪承担罪责。案发后,肖智文、唐伟、程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三人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肖智文、唐伟的亲属积极代其二人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兴明、陈忠兰进行经济赔偿,并已取得李兴明、陈忠兰的谅解。金晶虽有自动投案行为,但其归案后拒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肖智文、唐伟、程冲减轻处罚,对金晶从轻处罚并无不当。金晶所提其未参与殴打被害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程冲及其辩护人所提程冲犯罪情节轻微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金晶所提其不应承担附带民事赔偿义务,请求二审宣告其无罪;程冲及其辩护人所提程冲所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数额过高,请求对程冲的量刑和附带民事赔偿数额进行改判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兴
代理审判员 陈 欣
代理审判员 张赵琳
二 O 一 O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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