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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刑终字第988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0)云高刑终字第988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仕云,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彝良县XX号。因本案于200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仕云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作出(2010)昭中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仕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原审被告人方仕云不服,以原判认定其犯罪的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方仕云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昭中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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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杨晓娅

代理审判员 朱 川

代理审判员 王 宏

二 O 一 O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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