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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刑终字第24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0)云高刑终字第245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火灯,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人,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4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所生,女,白族,1971年1月8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初中文化,农民。2009年4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火灯、王所生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9)曲中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均判处被告人徐火灯、王所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被告人徐火灯、王所生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徐火灯、王所生运输毒品的部分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曲中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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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赵子茂

审 判 员 姚 永

代理审判员 何丽萍

二 O 一 O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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