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行终字第92号(2)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王明棋提出的颁证申请, 被上诉人呈贡县人民政府已作出不予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答复的行政行为,虽然答复是由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但作为被上诉人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作出的答复行为应视为被上诉人呈贡县人民政府的行为。因此,本案中,被上诉人不存在不履行、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此外,关于本案所涉争议土地,被上诉人呈贡县人民政府已向本案第三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明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熊家明
代理审判员 桂 蕾
代理审判员 杨屹梅
二 O 一 O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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