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行终字第90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0)云高行终字第90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喻岳刚(又名喻尧刚),男,1952年3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
委托代理人周云,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喻金楠,男,1992年3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志杰,云南海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冉宇,云南海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一审被告保山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松,市长。
委托代理人徐苏南,保山市法制局局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永生,保山市法制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喻岳刚因喻金楠诉保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山中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的(2010)保中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云,被上诉人喻金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杰、冉宇,一审被告保山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徐苏南、赵永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1993年5月29日,由旺镇大庄村民委员会大小庄村民小组将该镇规划中剩余的零星土地以公开夺标的方式向本组村民竞价转让,喻岳刚以个人名义通过公开夺标,以每亩4万元的价格竞得位于自己房前的0.34亩土地的使用权,当天便支付了人民币13600元的地价款,并签订了《立实卖地文约》。1996年喻岳刚的父亲喻兴基征得喻岳刚的同意后,在该宗土地的南面约0.24亩的土地上建盖了砖木结构的瓦楼房一间用于出租。同年11月,喻兴基向施甸县清理整顿土地自发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补交了土地管理费每平方2.00元,共288.00元;耕地占用税每平方35.00元,共计504.00元;变更管理费144.00元;工本、书证、许可证费45.00元;测绘登记费13.00元;总计994.00元。之后,喻兴基与施甸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领取了施由国用(1996)字第13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2年4月7日,喻兴基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宗土地及房产赠予喻金楠,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手续时,没有就赠予的土地使用权属赠予范围向利害关系人喻岳刚明确表示。1996年11月17日档案编号K-(2)-43《土地登记审批表》中除喻岳刚捺了手印外,所填内容均有施甸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填写。该宗土地是喻岳刚通过有偿转让得来的,但《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土地权属来源却为“划拨”。2003年2月19日黄中惠因病去世,2007年2月24日喻兴基因交通事故去世。同年5月9日喻金楠、张燕云向施甸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将争议宗地判给喻金楠时向法院提交了施由国用(1996)字第1367《国有土地使用证》。此时喻岳刚认为该证土地来源不明,土地来源不合法,登记程序违法,于2007年11月7日向施甸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土地证。2008年5月13日,施甸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施甸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由旺镇大庄村民委员会小大庄村民小组喻岳刚户申请的答复》。喻岳刚不服向施甸县人民政府提出复核,县政府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施甸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喻岳刚不服于2009年4月7日收到施甸县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的〔2009〕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后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施由国用(1996)字第136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保山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6月3日作出云保政行复决字〔2009〕第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施甸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审查该宗土地及办理施由国用(1996)字第13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过程中存在土地权属来源不清,审查申报材料不全,审批程序混乱、不规范的瑕疵,且喻兴基并非小大庄村民小组村民,无权购买该宗集体土地,决定撤销施甸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施甸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及其职能部门作出的《施甸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由旺镇大庄村民委员会小大庄村民小组喻岳刚申请的答复》。对此喻金楠不服,于2009年6月29日向保山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保山市人民政府的云保政行复决字〔2009〕第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保山中院认为保山市人民政府云保政行复决字〔2009〕第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只撤销施甸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施甸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及其职能部门作出的《施甸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由旺镇大庄村民委员会小大庄村民小组喻岳刚申请的答复》,并未针对喻岳刚提出的复议申请及请求作出复议决定,故判决撤销保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云保政行复决字〔2009〕第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判决生效后,喻岳刚于2009年11月18日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施由国用(1996)字第13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责令施甸县人民政府给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保山市人民政府受理后于同年12月9日作出云保政行复决字〔2009〕第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施甸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施由国用(1996)字第13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由施甸县人民政府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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