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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行终字第90号(3)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上诉人喻岳刚在2007年5月相关民事诉讼中,已知道施甸县人民政府颁发施由国用(1996)字第13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至2009年4月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已超过法定六十日的申请复议的期限。2009年11月18日,喻岳刚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显然超过法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保山市人民政府受理喻岳刚的复议申请并作出云保政行复决字〔2009〕第15号行政复议决定,属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上诉人认为,超期系行政机关拖延、回避造成,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申请复议的期限应从行政机关对该土地证作出处理之日起计算的主张,并不是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正当理由。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喻岳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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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赵光喜

审 判 员 熊家明

代理审判员 赵学军

二 O 一 O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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