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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行终字第88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0)云高行终字第8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南县旧莫乡猫街村民委员会新发寨村民小组。

负责人梁大发,该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成贵,广南县珠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如黎,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吕永福,广南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彭思银,广南县国土资源局法规股股长。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广南县旧莫乡猫街村民委员会大冲子村民小组。

负责人罗义荣,该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玉炳文,云南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农汉春,广南县坝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韦顺腾,西林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广南县旧莫乡猫街村民委员会干坝子村民小组。

负责人陶莲坤,该小组组长。

上诉人广南县旧莫乡猫街村民委员会新发寨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新发寨小组)诉广南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确认一案,因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文中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发寨小组的负责人梁大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成贵,被上诉人广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吕永福、彭思银,第三人广南县旧莫乡猫街村民委员会大冲子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大冲子小组)的负责人罗义荣及其委托代理人玉炳文、韦顺腾,第三人广南县旧莫乡猫街村民委员会干坝子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干坝子小组)的负责人陶莲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新发寨小组与大冲子、干坝子小组争议的山林土地,位于广南县猫街村民委员会老寨湾金矿山采矿区范围的春树湾(地名)。从上个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土地承包初期,新发寨、大冲子,干坝子三个小组的部分村民先后到争议地内开荒种地。1976年,新发寨小组村民到争议地开荒时曾与第三人大冲子小组发生争议。1982年“林业三定”时,广南县人民政府将争议地确权归大冲子小组所有,并颁发了01413号《山林所有证》。第一轮土地承包,新发寨小组有6户村民在争议地内有承包土地,面积3.6亩,第三人干坝子小组有3户村民在争议地内有承包土地,面积1.77亩。2000年云南省地矿资源有限公司到春树湾开采金矿租用该地时,引发了新发寨、大冲子,干坝子三个小组对春树湾(地名)山林土地权属争议。2002年4月18日,经有关部门组织调解,按耕地277.3亩、荒山99.6亩给予补偿,新发寨小组占60%,大冲子小组、干坝子小组各占20%的比例分配租地补偿费。2007年租用期满后,云南省地矿资源有限公司继续租用该地20年,再度引发纠纷。2008年3月,第三人大冲子小组向被告广南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确认春树湾(地名)山林土地权属。广南县人民政府受理后,指派林业、国土、农业、旧莫乡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争议地进行调查。2008年12月15日,广南县人民政府组织三个小组代表人及群众代表到争议现场指认界限,即:东至麻栗山粱杠,图上第“2”号(新发寨小组称春树湾梁杠,干坝子小组称喊不成);南至大冲子杨光林地头,图上GPS定位点“9一13”号;西至春树湾桥杠,图上第“7”号(新发寨小组称春树湾桥杠,干坝子小组称春树湾梁子);北至沙台子梁子),并组织三个小组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广南县人民政府按照新发寨小组、大冲子小组、干坝子小组提供的《土地使用证》和《山林所有证》所载明的土地面积,于2009年3日30日作出广政处字〔2009〕1号《广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大冲子与新发寨、干坝子村小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广政处字〔2009〕1号《处理决定》),将争议地属于新发寨小组和干坝子小组的部分确认给其二小组以外,剩余的部分确认给第三人大冲子小组所有。新发寨小组不服,于2009年5月16日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文山州人民政府于2009年7月8日作出文政行复决字〔2009〕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广南县人民政府广政处字〔2009〕1号《处理决定》,新发寨小组不服,于2009年8月3日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南县人民法院于同日作出(2009)广法函字第17号《回复》,告知新发寨小组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新发寨小组于2009年8月10日将行政诉状交到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新发寨小组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且起诉人没有正当理由证明是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其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为由,于2009年9月5日作出(2009)文中立行初字第02号行政裁定书,对起诉人新发寨小组的起诉不予受理。新发寨小组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新发寨小组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已经行政复议的土地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无不当,认定新发寨小组的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新发寨小组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后,于2009年12月17日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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