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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行终字第83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0)云高行终字第8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杜从学,男,汉族,1955年5月6日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杜从惠(曾用名杜从会),男,汉族,1963年4月4日生。

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宝华,云南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蒋自学,男,汉族,1942年6月24日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昆明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祖林,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凌,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裘敏,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吴莲芬,女,汉族,1970年6月20日生。

第三人杜建强,男,汉族,1994年2月24日生。

法定代理人吴莲芬(系杜建强之母),女,汉族,1970年6月20日生。

上诉人杜从学、杜从惠因诉被上诉人昆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16日作出的(2010)昆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从学、杜从惠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蒋自学,被上诉人昆明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凌、袭敏,第三人吴莲芬、杜建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从学、杜从惠以不再上诉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杜从学、杜从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对其撤回上诉的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杜从学、杜从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杜从学、杜从惠共同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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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赵光喜

审 判 员 熊家明

代理审判员 赵学军

二 O 一 O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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