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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行终字第82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0)云高行终字第82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继华,女,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邓屹谷,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
上诉人张继华、邓屹谷因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立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起诉人起诉称:五华区龙翔街道办事处城中村重建改造筹建办公室与起诉人签订的集安置字第赵——000446号公用征收行政合同,该行政合同是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华区人民政府)对“赵、李家堆村片区改造”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具体行政征收行为的一个工作程序和内容。五华区人民政府违法的征地拆迁安置具体行政征收行为侵害了起诉人合法财产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征地拆迁安置行为(集安置字第赵——000446号),并责令被告依法按程序重新作出征地拆迁安置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起诉人张继华、邓屹谷所提交的材料仅能证实甲方(拆迁人)为五华区龙翔街道办事处城中村重建改造筹建办公室、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人以五华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为被告不适格。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张继华、邓屹谷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本案被诉的征地拆迁安置行为是政府为公共利益而采取的行政征收行为。五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指挥部出台了五城改〔2009〕13号《关于印发〈五华区、李家堆村片区改造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五华区龙翔街道办事处城中村重建改造办公室依据该“方案”实施拆迁,征地拆迁安置程序不当,认定事实不清,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五华区龙翔街道办事处城中村重建改造筹建办公室属临时议事协调机构,不具有拆迁人的合法主体资格,其与被拆迁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应予撤销,其法律后果应由五华区人民政府承担。请求二审法院:“责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上诉人诉被上诉人违法征地拆迁安置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合法财产权案(集安置字第——000446号)。”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一审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起诉要求撤销(集安置字第——000446号)《五华区赵、李家堆村片区“城中村”重建改造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并由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征地拆迁安置行为。根据[2007]民立他字第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复函》,上诉人一审提出的起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竞舟
代理审判员 桂 蕾
代理审判员 杨屹梅
二 O 一 O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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