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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行终字第72号(2)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正确,但理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一)、(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竞舟
审 判 员 熊家明
代理审判员 杨屹梅
代理审判员 桂 蕾
代理审判员 赵学军
二 O 一 O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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