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为与XX万寿菊种业有限公司、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5)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义务人如未履行判决规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497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苗文全
审 判 员 宋悦来
审 判 员 苑秀霞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瑞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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