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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公司解散纠纷一案(2)
本院认为,XX公司的三名股东之间因经营理念、管理公司的方式各不相同,分歧日趋严重,公司自治能力失灵。三名股东又系亲戚关系,在诉讼期间,两级法院均想用调解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但他们之间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法院用调解方式无法化解双方的矛盾。如果公司继续存续下去,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对抗势必会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双方利益均会受到更大损失。XX公司主张徐XX返还《国有土地使用证》,属公司内部事宜,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XX公司解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二、驳回XX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400元,均由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锡婷
审 判 员 苑秀霞
代理审判员 宋晓玉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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