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xx公司为与郭xx、甲xx公司承德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冀民一终字第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
委托代表人陈xx。
委托代理人杜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x。
委托代理人郭xx律师。
原审被告甲xx公司承德项目部。
负责人杜xx。
上诉人甲xx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郭xx、原审被告甲xx公司承德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承民初字第4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甲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xx、杜xx,被上诉人郭xx及其委托代理人郭xx,原审被告甲xx公司承德项目部负责人杜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1日,甲xx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与乙xx公司订立承德环保垃圾发电项目施工及安装施工合同。由甲xx公司承建“承德环保垃圾电站安装工程,但不包含烟筒、冷却塔、中水深度处理设施、飞灰固化、雨水泵站、厂区范围、防洪挡墙、厂大门及值班室、运输大门及值班室、厂区绿化、办公楼、综合楼等工程”。为完成工程,甲xx公司成立了甲xx公司承德项目部,并任命杜xx等人负责该工程的建设等事宜。2007年4月,唐xx以丙xx公司(乙方)的名义与甲xx公司(甲方)订立了工程发包合同,承包范围为“甲方与乙xx公司订立的施工合同的范围”。
丙xx公司完成部分工程后,由杜xx代表甲xx公司收回丙xx公司未完成的工程并继续承建该工程。2007年5月24日,唐xx以甲xx公司承德项目部的名义与丁xx公司签订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07年5月24日至2008年5月24日,租金每月一结算,租赁器材退还后当日结算,一次性结清。逾期交付租金,则按日万分之二零一计算违约金,并承担包括代理费、差旅费、诉讼费等追索债权的费用,若租赁物丢失、损坏,承租人应当及时赔偿,赔偿后停付租金,否则租金照付,直至赔完为止”。租赁合同还约定“丢失一块刚模板堵头赔偿3元、筋板赔偿2元、主筋赔偿20元、断边每处赔偿15元;丢失6015型模板赔偿180元、6012模板赔偿160元、6009型模板赔偿140元、3015型模板赔偿65元、3012型模板赔偿55元、3009型模板赔偿45元、3006型模板赔偿40元、2015型模板赔偿50元、2012型模板赔偿45元、2009型模板赔偿30元、2006型模板赔偿25元、1515模板赔偿30、1512模板赔偿25元、1506模板赔偿15元、1015模板赔偿25元、1012模板赔偿20元、1009模板赔偿20元、1006模板赔偿15元;阴角1.5M65元、1.2M55元、0.9M40元、0.6M35元;连接角1.5M25元、1.2M20元、0.9M15元、0.6M10元;丢失钢管的赔偿每米15元、扣件每个5元、扣件螺丝每套0.6元、山型卡每套2元,卡钩每个0.5元,U型托每套20元,微调螺母每个5元,3米木脚手板每块60元,4米木脚手板每块80元,各种机械工具按原价赔偿”。双方订立合同后,郭xx按约将模板等租赁器材交xx省电建承德环保热电工程项目部使用。为履行合同,甲xx公司于2007年6月23日发出了“关于项目部目前周转材料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本规定的周转材料指各类型的钢架管、各规格的模板、U型卡钩、U型拖、阴角、山型卡、扣件等。项目部所有周转材料的计划审批、合同签订、出入库登记、发放、修理现场调拨、计价收费的各项工作,服务于项目部现有的有关工程项目,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把周转材料退回租赁公司;2008年8月11日,甲xx公司承德项目部又向各施工队通知,要求“必须统一领取租赁器材,租赁费在结算时统一扣除”;同年8月21日,甲xx公司承德项目部又发出了“关于施工现场周转材料租赁事宜变更的通知”通知载明:因与丁xx公司订立了周转材料租赁补充协议,通知每月30日项目部依据所属各施工单位与供方所核定租赁费用统一代付。2008年12月8日,郭xx同xx省电建承德环保热电工程项目部对账,截止到2008年4月25日,发生租金2590814、32元,给付部分租金后,尚欠946698、53元。2008年4月28日,杜xx代表甲xx公司承德项目部(乙方)与丁xx公司(甲方)订立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协助唐xx支付2007年至2008年所发生的租赁费及赔偿费;2007年5月26日至2008年1月21日,乙方欠甲方的租金于2008年中秋节(2008年9月14日)前分三次结清。如涉及租赁器材丢失赔偿问题,甲方要求赔偿同型号实物,按合同价款一次性付清”。因xx省电建承德环保热电工程项目部无法再履行租赁义务,甲xx公司承德项目部将上述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部分租赁物续租,并于2008年5月24日与丁xx公司订立了租赁器材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租赁起始期限为2008年5月24日。钢模板每平方米每日租金(0.23)元,钢管每延长米每日租金(0.023)元,U型卡钩每个每日租金(0.005)元,扣件每个每日租金(0.02)元,连接角每米每日租金(0.05)元,U型托每套每日租金(0.06)元,山型卡每套每日租金(0.04)元,JS500型搅拌站每月租金(5000)元,步步紧每套每日租金(0.05)元。每月月底甲方通知乙方本月租金数额,月初到甲方所在处结算上月租金。租赁器材退还后,当日结账,并一次性付清。合同第六条约定:租赁器材如有丢失、损坏,乙方(租赁方)应及时赔偿,赔偿后停付租金,否则租金照付,直至赔完为止,租赁器材退还后当日结算,一次性结清,逾期交付租金,则按日百分之0、5计算违约金,并承担包括代理费、差旅费、诉讼费等追索债权的费用,若租赁物丢失、损坏承租人应当及时赔偿,赔偿后停付租金,否则租金照付,直至赔完为止”。双方订立的租赁器材丢失损坏赔偿协议约定“丢失一块钢模板堵头赔偿4元、筋板赔偿3元、主筋赔偿25元、断边每处赔偿20元;丢失6015型钢模板赔偿200元、6012型模板赔偿型钢模板赔偿180元、6009型钢模板赔偿160元、3015型钢模板赔偿70元、3012型钢模板赔偿65元、3009型钢模板赔偿50元、3006型钢模板赔偿45元、2015型钢模板赔偿55元、2012型钢模板赔偿50元、2009型钢模板赔偿35元、2006型钢模板赔偿30元、1515型钢模板赔偿35元、1512型钢模板赔偿30元、1509型钢模板赔偿25元、1506型钢模板赔偿20元、1015型钢模板赔偿30元、1012型钢模板赔偿25元、1009型钢模板赔偿20元、1006型钢模板赔偿15元;阴角1.5M70元、1.2M60元、0.9M50元、0.6M40元;连接角1.5M30元、1.2M25元、0.9M20元、0.6M15元;丢失钢管的赔偿每米20元、扣件每个6元、扣件螺丝每套0.6元、山型卡每套3元,卡钩每个0.5元,U型托每套20元,微调螺母每个5元,3米木脚手板每块60元,4米木脚手板每块80元,各种机械工具按原价赔偿”。2008年12月9日,郭xx与甲xx公司承德项目部的对账单载明:2007年5月24日,甲xx公司承德项目部签订租赁合同后,自2008年4月26日至2008年11月25日,发生租金1169235、47元,已付租金300000、00元,尚欠869235、47元。再查明,2008年12月31日,程学标代表甲xx公司与丁xx公司核对租赁器材执行的情况,确定了包括2007年、2008年租赁合同租赁物的领取及丢失等事宜。2009年5月25日,被告又归还了部分租赁物。经计算被告丢失租赁器材如下:一、模板:3015型469块X70元=32830元,3012型300块X65元=19500元,3009型160块X50元=8000元,3006型120块X45元=5400,2515型44块X70元=3080元,2512型-1块X55元=-55元,2015型147块X55元=8050元,2012型119块X50元=5950元,2009型141块X35元=4935元,2006型88块X30元=2460元,1515型70块X35=2450元,1512型82块X30元=2460元,1509型42块X25元=1050元,1012型122块X25元=3050元,1009型62块型X20元=1240元,1006型72块X15元=1080元。6015型-8块X200元=-1600元,6012型19块X180元=3420元,6009型11块X160元=1760元。二、阴角:1.5M的7块X70元=490元。三、连接角:1.5M的179根X30元=5370元。1.2M的63根X25元=5370元。0.9M的8根X20元,0.6M的103根X15元=1545元。四、钢管:34996.5MX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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