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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xx公司为与郭xx、甲xx公司承德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5)
三、变更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承民初字第43、4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由甲xx公司给付郭xx律师代理费15.1万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甲xx公司负担。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不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巍
代理审判员 马艳辉
代理审判员 王福贵
二O一O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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