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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为与××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冀民一终字第1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律师
××建筑公司为与××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廊民三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年4月2日,双方经招投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公司承建××房地产公司耀华阆苑小区二期5号、6号住宅楼工程,合同价款27338144.88元。工期自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10月30日。合同主要条款如下:通用条款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因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它因素。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第29、30、31条约定了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变更价款的内容。专用条款:23.2,本合同价款采用招标方式确定。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它调整因素:执行通用条款23.3条规定。第八项工程变更:执行通用条款第29、30、31条,但必须经设计、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签字确认后作为变更,否则,承包人不予变更。
在××建筑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说明”第二条写明:“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所填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所测算的风险金等全部费用。”投标文件中无承包配合服务费项目。给排水、电器及弱电安装价款已全部包括在报价中,并非仅有预埋。××建筑公司主张,应按廊坊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主办的《造价管理与信息》公布的市场价格调整工程款。××房地产公司认为,按照合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指的是建设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进行调整,而不是按市场价格调整。在施工期间,建设行政部门未发布调价的规范性文件,不应调整合同价款。
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建筑公司即进行施工。双方均认可有设计洽商、变更,但××建筑公司未按合同提出调整价款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工程师。2008年6月30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庭审中,经双方对账,××房地产公司总计付款29870211.86元,比合同价款多付2532066.98元。××建筑公司对其中一笔738144.88元有异议,认为重复计算,但未提出反驳理由和证据;对另外两笔××房地产公司直接付给材料商地下铁门款共计5万元有异议,但××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其购买地下铁门而付款的证据。××建筑公司已给××房地产公司开具29638144.88元的发票。××建筑公司制作的结算书总造价为36770682.21元,诉状中变更为38827707.39元。××房地产公司制作的结算书总造价为26853802.88元。
开庭后,××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鉴定,要求对其诉讼请求的第2、3、6项进行司法审计。××房地产公司认为,××建筑公司的申请已过举证期限;施工未超出图纸范围,不存在量差,应以招标文件为准;按照合同23.3,应由建设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调整,在施工期间,建设行政部门未发布调价的规范性文件,不应调整工程价款;给排水、电器及弱电安装价款已全部包括在报价中,不同意司法鉴定。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经招投标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守。合同专用条款23.2约定合同价款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应属约定不明,因在该格式条款中,并无“招标”这一选项。但在××建筑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写明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所填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所测算的风险金等全部费用。因此,本案《建设施工合同》应理解为固定价格合同。虽然23.3双方约定了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但该条并不包括××建筑公司主张的市场价格变化因素。且××建筑公司未按合同提出调整价款并以书面通知形式报送工程师。对于洽商变更××建筑公司也未申请鉴定。双方应按合同价款27338144.88作为结算依据。经双方对账,××房地产公司已足额支付了工程款。××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均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且与招投标文件相矛盾,因此,其主张不能成立。对××建筑公司的鉴定申请也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164元由××建筑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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