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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为与××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3)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上诉人××建筑公司主张的建筑材料、人工费价差款6116341.99元。双方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根据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或主张权利。因双方在合同的专用条款23.2条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招标方式确定”,虽未选择合同格式文本中所列的三种计价方式,但其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投标书及其附件本身就是组成合同的文件之一,故该约定合法有效,应视为一种引致性条款规定,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应由投标书及其附件来确定。因××房地产公司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报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方式,上诉人××建筑公司的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投标报价说明第2条也明确载明“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所填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所测算的风险金等全部费用”,故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计价方式为固定价格。虽双方在专用条款23.3条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它调整约定“执行通用条款23.3条规定”,但廊坊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主办的《造价管理与信息》杂志定期公布的建筑材料、人工费价格变动不属于通用条款23.3第(2)条规定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上诉人××建筑公司据此主张建筑材料、人工费价差款6116341.99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上诉人××建筑公司代理人当庭提出的属于情事变更的观点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且未在一审起诉时提出,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上诉人××建筑公司主张的混凝土、钢材量差款1153089.77元。××建筑公司主张,因招投标过程中××房地产公司未提供施工图纸,导致其投标报价中核算的混凝土、钢材用量小于实际施工用量,主张对方给付量差款1153089.77元。但在××房地产公司的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第6.2条写明:“投标人领取施工图纸时需交纳押金2000元,未中标单位在开标后按日程安排交回图纸,领回押金,将图纸损坏或未按规定日期退还图纸的单位将被扣减或没收押金”,同时《招标日程安排表》中第1项活动内容是领取招标文件、图纸,时间为2007年3月20日—3月26日。基于以上事实,本院对上诉人××建筑公司提出的未领取图纸导致量差的观点不予采信,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再次,关于上诉人××建筑公司主张的给排水、消防、电器安装款3824827.83元。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项规定:工程承包范围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施工图纸内容”。由于案涉工程招标采用的是工程量清单方式,在工程量清单的总说明中第一项工程概况“本期工程的范围包括:土建、安装(给排水、消防、电气及弱电箱、线管、线盒的预埋)”,虽双方对预埋二字的涵盖范围理解有分歧,但在××建筑公司的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中含有消防、给排水、电照工程所需的具体设施设备(如消火栓、水表、配电箱等)的综合单价和综合合价的报价,同时技术标中的组织施工设计说明5.8“设备安装工程”明确写明“本工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系统:给排水、照明电气、消防灭火系统等”,以上证据与上诉人提出的给排水、消防、电器安装工程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的观点相悖,同时,上诉人××建筑公司在完成土建工程后,从未提出给排水、消防、电器安装工程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需另行计费,也与常理不符。故本院对其提出的此项上诉观点不予采信,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诉讼费用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97164元,由上诉人××建筑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宣建新
代理审判员 马艳辉
代理审判员 刘 炎
二O一O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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