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因与张XX、原审第三人郭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冀民一终字第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市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主任。
委托代理人XXX,河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汉族,1961年2月12日生,住XX市XX区XX小区33号楼3-5号。
委托代理人XXX、X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郭XX,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生,住XX市XX乡XXX村395号。
上诉人武安市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张XX、原审第三人郭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邯市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XXX,被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XXX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郭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8年1月1日,邯郸市第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张XX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收回原XX公司驻武安分公司的一切债权并负责处理原分公司的一切债务,在处理债权债务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张XX全部承担。2008年3月8日,张XX与XX村委会就XX公司与XX村委会的工程承包协议所享有的债权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载明:甲方(XX村委会)2005年建造的位于武安市向阳路与建设大街交叉口东南角的XX村委会2号商住楼,系由XX公司驻武安分公司(乙方)承包建设,承包协议约定:由乙方包工包料,承包图纸以内纯土建工程,工程造价为1264809.6元,合同工期为2005年10月26日至2006年5月26日。由于甲方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乙方工程款。后甲方要求乙方先垫资开工,乙方出于信任,同意了甲方的要求。当乙方垫资完成工程95%的工程量时,甲方由于领导班子新老交替,新班子擅自强令乙方停工21个月,并将乙方承建的尚未交工的建筑物廉价出售。乙方无奈将甲方告上法庭,要求甲方按合同支付工程款1264809.6元,并承担违约、停工造成的损失130万元。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实际完成合同约定总工程量的95%,甲方同意按乙方完成的95%工程量支付工程款120万元;二、甲方只同意赔偿乙方停工损失52万元,乙方表示同意放弃其他损失款;三、乙方同意撤回对甲方的起诉,并要求法院解除对甲方房产的查封;四、甲方拖欠乙方的工程款和赔偿款,由甲方从售楼款中支付;五、甲方要求乙方按每平方米3300元的价格对法院解封的中户楼房(三层半,面积按实际测量面积680平方米计算,合款224万元),负责联系购房户,如联系不到购房户,则由乙方按相同的价格收购,除扣除甲方应付乙方的172万元外,乙方返还甲方售楼款52万元;六、甲方应保证在合同签订之日,提供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所需的全部证件及相关证明。乙方保证在合同签订之日,先付甲方购房款20万元,余款在乙方办完房产证和土地证后一次付清,付清后方可施工。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并由XX乡XX村党总支部委员会盖章鉴证。协议签订后,原告张XX于2008年3月12日向被告XX村委会交纳现金13.1万元,扣除120万元的工程款、停工损失52万元,由XX公司驻武安分公司出具了手续。
2008年3月8日,XX村委会与张玉X订立《售楼协议》,约定将位于武安市向阳路与建设大街交叉口东南角2号商住楼东户共三层,建筑面积592.5平方米,毛坯墙面,每平方米3300元,合款195.5万元出售给张玉X。张玉X按照协议交纳了房款195.5万元。2008年10月11日,张玉X将该房屋债权转让给张XX的通知通过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方式通知了XX村委会,并经过邯郸市诚信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2006年11月12日,XX村委会与郭XX订立协议,约定XX村将武安市向阳路与建设大街交叉口东南角2号商住楼东头一份、中间一份总面积1326.65平方米,价格3776017.36元转让给郭XX,郭XX提供了盖有XX村财务专用章的收据,金额为1776017.36元。2008年5月16日,第三人郭XX以被告XX村委会将卖给第三人的房屋又卖给别人为由,诉至武安市人民法院,请求杜庄村委会继续履行协议。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08年7月8日达成如下协议:一、XX村委会于2008年7月16日前将位于武安市向阳路与建设大街交叉口东南角的2号商住楼东头一份、中间一份,交付与郭XX,并协助郭XX办理有关证件;二、郭XX于2008年7月16日前给付XX村委会购房款100万元;三、XX村委会给郭XX办理该楼房相关手续后,郭XX再给付XX村委会购房款100万元;四、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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