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武安市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因与张XX、原审第三人郭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4)
综上所述,上诉人XX村委会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70元,由上诉人XX村委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福贵
代理审判员 马艳辉
代理审判员 宣建新

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萌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