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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因与张XX、原审第三人郭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4)
综上所述,上诉人XX村委会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70元,由上诉人XX村委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福贵
代理审判员 马艳辉
代理审判员 宣建新

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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