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XX公司因与乙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冀民二终字第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XX公司(以下简称甲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XX,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XX公司(以下简称乙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解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XX,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甲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乙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沧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甲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XX、潘XX,被上诉人乙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解X、孙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3月18日乙XX公司与甲XX公司下属北京111国道改建工程11标项目经理部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了租赁器材的名称、单位、日租金,说明租赁财产种类和数量以领料单为准,出库单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并约定所有器材经被告方验收合格即可使用。合同未约定租赁时间及期限,该合同第二条第三项约定租金计算:自领料之日起开始计算租金至退料之日(包括当日)为止,以双方签字认可的领料及退料手续数量为准,第4项约定付款方法为:按月结算租金,乙方(被告)应于每月十日前付给甲方(原告)租金;乙方将所有租赁器材归还完毕后三十天内,乙方应将所有租赁费用及维修、赔偿费用全部支付给甲方。第三条约定,租用期间所租用的财产由乙方负责维修保养,不准改制,退还时发现有损坏,按合同附表收取维修费及赔偿费。第五条租赁器材的回收及验收标准:1乙方使用完所租器材后,应在合同到期日之前送回到甲方指定仓库,甲方验收合格后,填写入库单,双方签字认可。2运输费用及卸车费由乙方承担。3本合同建立附件,根据《建筑器材维修及赔偿标准》,如上述租赁器材有损坏,乙方应按价支付给甲方维修费用,如有丢失,照价赔偿给甲方。第六条违约责任,乙方不能按期返还所租器材,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丢失费收取乙方所欠的各项费用,标准见附件《建筑器材维修及赔偿标准》。第七条,备注:如奥运期间需要停止施工,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外该租赁合同的附件对建筑器材维修及赔偿标准及各种租赁器材的型号、赔偿价格、打眼价格、报废价格、重变及清洗费用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甲XX公司自2008年3月19日开始陆续在乙XX公司处取走钢管、钢模板等租赁器材,至2009年12月29日被告退回了大部分租赁器材,其中有部分损坏,该部分按照租赁合同附件《建筑器材维修及赔偿标准》,维修报废赔偿款为99195.2元,其他租赁物丢失,该部分按照租赁合同附件《建筑器材维修及赔偿标准》,折价557211.8元,租金数额被告认可1947489.55元,但应扣除奥运会期间二个月的租金。另外双方当事人对建筑器材租赁物的数量、退租赁物数量及损坏、丢失租赁物数量均不持异议。
另查明,在被告认可总计拖欠原告租金1947489.55元中,其中2008年3月19日至5月31日欠租金79641.53元;2008年6月30日欠当月租金129952.12元;2008年7月31日欠当月租金140618.11元;2008年8月31日欠当月租金140618.11元;2008年9月30日欠当月租金136082.04元;2008年10月31日欠当月租金145022.4元;2008年11月30日欠当月租金145548.6元;2008年12月31日欠当月租金150400.22元;2009年2月28日欠当月租金135845.35元;2009年3月31日欠当月租金150400.22元;2009年4月30日欠当月租金141458.01元;2009年5月31日欠当月租金145871.34元;2009年6月30日欠当月租金141165.82元;2009月7月31日欠当月租金134424.42元;2009月8月31日欠当月租金123804.15元;2009月9月30日欠当月租金119810.47元;2009月10月31日欠当月租金117396.75元;2009月11月30日欠当月租金74917.42元;2009月12月31日欠当月租金19512.47元。期间被告于2009年1月份给付30000元;2009年3月份给付40000元;2009年4月份给付150000元;2009年8月份给付105000元;2009年10月份给付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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