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冀民二初字第8号
原告:××银行。
负责人:杨××,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
委托代理人:殷××。
被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
委托代理人:高××。
原告××银行诉被告××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刘××、殷××,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银行主要诉称,在2003年至2005年间,××公司与××银行签订了四份《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分别为:1、2003年12月18日签订
[2003]1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4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年12月18日至2011年11月11日。2004年11月8日签订[2004]1号《补充协议》,约定还款期限为:2006年1月15日还款780万元、2006年7月15日还款650万元。2、2004年6月30日签订
[2004]1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9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6月30日至2009年1月15日。2004年11月8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还款期限为:2006年7月15日还款200万元、2007年1月15日还款1000万元、2007年7月15日还款700万元、2008年1月15日还款1000万元、2008年7月15日还款800万元、2009年1月15日还款900万元、2009年7月15日还款300万元。3、2004年11月8日签订
[2004]2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36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11月8日至2011年11月11日。4、2005年2月22日签订
[2005]1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2月22日至2011年11月11日,约定到期一次性还款。在上述四个借款合同中双方均约定有借款人××公司未履行对××银行的其他到期债务,××银行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公司立即偿还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针对以上四笔借款合同,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11月28日再次签订了[2005]1号《补充协议》,重新约定还款期限为:2006年7月15日还款200万元,2007年1月15日还款500万元,2007年7月15日还款500万元,2008年1月15日还款650万元,2008年7月15日还款780万元,2009年1月15还款1000万元,2009年7月15日还款1060万元,2010年1月15日还款1110万元,2010年7月15日还款1500万元,2011年1月15日还款800万元,2011年7月15日还款900万元,2011年11月11日还款2000万元。上述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公司共计还款2100万元。2008年7月15日针对上述还款计划中应于2008年7月15日归还的780万元,原被告双方签订了
[2003]1号《人民币借款展期协议》,展期金额780万元,展期36个月,展期后,借款到期日为2011年7月14日。2008年1月10日××银行与××公司签订[2008]
01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900万元。同日,双方还签订[2008]
01号《抵押合同》,××公司以17-0068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的所有权对该9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并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08年1月10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2008]
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机器设备对2003年12月18日至2011年11月11日间连续发生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2000万元,抵押物均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至起诉时止,被告××公司仅归还贷款本金2100万元,未能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如期还款,故请求:一、判令被告××公司偿还原告××银行本金9800万元、利息7376595.83元(计算至2009年6月21日)以及违约金43.6万元和此后至还清之日的利息。二、由被告××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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