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xx厂与乙xx厂、甲xx公司、乙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3)
三、驳回甲xx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37439元,由甲xx厂负担12480元、乙xx厂负担12479元、甲xx公司负担124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439元由甲xx厂负担11480元、乙xx厂负担11479元、甲xx公司负担114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杜清建
代理审判员 宋晓玉
代理审判员 赵国栋
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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