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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XX银行与乙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
一、乙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甲XX银行截至2010年4月22日的剩余贷款本金253394710.22元及利息51764560.44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甲XX银行对本案XX公路收费经营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7596元,由乙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苑秀霞
代理审判员 苗文全
代理审判员 赵国栋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瑞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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