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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因与xx有限公司房屋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冀民一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x,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xx, 律师。
上诉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有限公司房屋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x民初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公司法定代表人朱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x,xx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xx、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6日,xx公司、xx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作协议》,xx公司为乙方,xx有限公司为甲方,协议约定:第一条,包销项目概况,项目位于x地,本包销合同范围内房屋为1-17号楼,面积为2702.01㎡(含储藏室面积),238套(不含储藏室)房屋,所有可售房屋面积最终以政府测绘部门实测建筑面积为准;第二条,1、甲方委托乙方全程独家销售x小区项目1-17号楼全部未售住宅房屋,乙方不得将本协议中甲方委托之事项转让给第三方。2、本协议一经签订,甲方不再委托第三方代理销售或自行进行该项目的销售工作。......第四条,结算办法:见附件一即(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二)、由乙方出具“结算单”,甲方审核售出楼数量及应收回金额,并在结算单签章;(三)、乙方将“结算单”报甲方代表签字予以结算。……第六条,销售回款的支付。1、在销售过程中,所有定金、首付款均直接汇入甲方账户,现金部分由甲方住现场财务人员收取,每一考核期截止日的累计销售回款为当期实际完成任务额;2、如果未达到当期任务额,则乙方应在考核期结束后一周内将差额自行补足;如果超过了当期任务额,则超过部分记入以后考核期;3、在约定的包销期满时,未出售的房屋由乙方在一周内付齐首付(与客户同等条件)剩余款项三个月内全部到位。第七条、乙方包销回报的计取、结算及支付。1、销售差价计取方式:销售房屋的实际成交平均价高于包销平均价格差额部分的100%作为乙方的包销回报;2、代理费计取方式:(1)乙方售出房屋(指购房者没有交纳定金的房屋)按销售额的1.5%作为乙方的代理费;(2)在甲方销售阶段已由购房者支付定金的房屋,以销售额的1%作为乙方代理费;(3)购房者一次性付款的房屋,以销售额的2%作为乙方代理费。3、结算及支付:(1)根据第五条确定的考核期及回款额,每个考核期结算一次,结算时间为考核期结束后三日内完成;(2)结算标准为:所售房屋的合同款的首付款全部到位后(不含银行按揭部分),甲方向乙方支付售出房屋的包销回报;(3)每个考核期由乙方出具
“结算单”,甲方审核,核准签字确认,结算办法按附件一所示进行;(4)经双方确认的当期所有符合结算标准的房屋,所产生的乙方包销回报,甲方需在考核期结束后五日内支付给乙方;(5)在考核期内,未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房屋,甲方扣除乙方回报的30%作为风险抵押金。……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义务:l、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以下工作:市场调研、项目策划、包装、推广及按销售方案实施工作;3、对外以甲方售楼部名义出现,以代理人身份签署买卖合同;4、经常向甲方报告业务进展情况,建立周报、月报制度;5、自行管理销售及谈判人员,支付销售人员工资及销售奖金;6、负责媒体推广费用,不得做虚假广告;7、在合同期内,依据甲方与客户的购房合同及时催款;8、若在交房时,因甲方原因客户发生退房,乙方继续销售;9、乙方对外宣传品须经甲方签字确认;10、乙方的销售计划和实施方案必须通过甲方签字确认后才能实施。1
1、乙方负责售楼处的装修布置及办公设施/用品。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不能按协议完成约定金额,则乙方负责补足包销回款至约定金额,延付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如超过30天仍未补足包销款,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支付甲方50万元违约金作为向甲方经济损失赔偿;(2)如乙方低于双方的底价销售,不足部分应由乙方自行补齐;(3)非甲方违约,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支付甲方50万违约金,作为赔付甲方的经济损失;2、甲方违约责任:(1)本协议项下项目未取得银行按揭承诺或不具备相关批准手续,从而影响销售工作,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承担乙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并于1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50万元违约金;(2)如在协议期内,甲方自行销售,或委托其它销售代理机构销售本协议项下项目,甲方赔偿乙方违约金50万元整,如甲方未按约定及时支付乙方回报超过7日,则乙方有权在第7日后从售楼款中扣除,并按违约金额的日万分之一扣取甲方违约金,如在10日内仍未支付乙方回报,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赔付乙方经济损失,并于1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50万违约金及相应的代理费;(3)非乙方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支付乙方50万违约金,作为赔付乙方的经济损失。.....协议签订后,2007年5月16日xx公司以朱xx之名交包销定金80万元;同日,双方签订《x住宅楼销售补充协议书》,2007年5月22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x住宅楼销售补充协议书》。2007年6月21日xx公司法定代表人朱xx在该两份补充协议书上签署了“壹佰万元汇出给乙方后,此协议书作废,执行原合同”的意见。壹佰万元已经汇给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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