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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民委员会与赵XX采矿权纠纷一案(3)
一、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唐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
二、XX村民委员会赔偿赵XX人民币4309063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166元,由XX村民委员会承担35166元,由赵XX承担8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15166元,由XX村民委员会承担35166元,由赵XX承担8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巍
代理审判员 马艳辉
代理审判员 邢荣允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吕馨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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