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冀刑三终字第160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
辩护人槐××律师。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唐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部分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受武××雇佣驾驶货车,往返于唐山市丰润区与汉沽农场之间拉运石渣。2009年11月20日10时50分,陈××驾驶豪沃牌货车与刘××一起拉运石渣,行驶至唐山市丰润区西外环路交通局治超点附近,陈××发现丰白路口南侧约100米处有交通局工作人员对超载车辆进行检查。由于该车严重超载,陈××打电话向××车队有关人员询问情况后决意强行通过,遂以每小时41公里的时速继续南行,此时交通局工作人员向陈××示意停车检查,陈××继续前行,工作人员陈×志见状遂到公路中间附近阻拦,陈××未在有效距离刹车,当场将陈×志撞倒在地,陈×志因被行驶的汽车轮胎挤压搓擦等外力作用于身体右侧造成肝脏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刘××证明,2009年11月其与陈××开货车运石渣到丰白道口附近发现交通局的工作人员,陈××用车上配备的手机给××车队打电话后加速前进。距案发现场三十多米远有五六个工作人员举手示意停车,车开始减速。距案发现场二十多米一个工作人员往公路中间走了一两步示意停车,车往左边躲没躲开就撞上了,车往前又走了六七米远才停下来,被撞的人躺着的地面上有血。刹车的有效距离为二三十米。(2)证人鲁××证明,2009年11月20日,其与陈×志等人在丰白路口南100多米治理大车超限。10时50分,由北向南驶来一辆前四后八超载红色大货车,其与陈×志等人开始打手势示意停车,因陈×志在最前面,那辆货车没有减速直奔陈×志撞去,陈×志被仰面撞倒在地,用左脚蹬着车前保险杠,被拖出十多米才停下,陈×志头西脚东躺在地上,后脑流血眼睛斜了,货车右前轮压在他腹部,一个小时后陈×志死了。(3)证人魏××证明,陈×志在距路中一米左右的位置打手势,那辆车没有减速直接撞上了陈×志,陈×志被撞倒后双脚踹着保险杠,被推出十几米才停下,陈×志被卷到前轮下。陈×志打手势时那辆车对面没有其他车辆会车。(4)证人藏××证明的内容与魏××证实的内容相符,并证明货车撞人后停在了双黄线东侧。(5)证人王××证明,货车刚过道口,执法人员就开始打手势示意停车,货车没有减速,八名执法人员陆续往路中间走,魏××用扩音器让大车靠边停车,站在国道双黄线西侧的陈×志打手势示意货车停车,货车距陈×志三十米远时,没有减速避让,冲着陈×志就过去了,货车右前侧撞到陈×志。(6)证人蒋××证明,货车行至丰白道口时,八名执法人员在道西侧示意停车,货车过了道口没有停车的意思,离陈×志五十米远时仍没有靠边停车的意思,冲着陈×志就过去了。(7)证人白××证明,货车到距治超点一百米左右白官屯道口时,执法人员看见是超载车辆,车离陈×志两三米远没有刹车的迹象,车速不是太快把陈×志撞倒了,陈×志被撞时在中心线西侧,撞倒后被推到了中心线东侧。(8)证人刘××证明,货车距检查点还有百八十米远时,执法人员向车打手势示意停车接受检查,陈×志向车打手势时距离还有二三十米远,这车没有踩急刹车,直接把陈×志撞倒在地。(9)证人王××证明,执法人员在公路口南一百米处对超重车进行拦截检查,从北往南开来一辆红色翻斗车,执法人员打手势示意停车,那辆大车一点也没有减速直接朝陈×志开了过去,把陈×志撞出两米多远,陈×志头部先摔在地上。大车推着陈×志走了十几米后停在双黄线东侧。大车和拦车的执法人员之间没有任何阻挡视线的车辆,他们能够看见执法人员示意停车。(10)证人赵××证明,2009年11月20日上午,其怕超载挨截,到白官屯道口南边截车点看情况。一个小时后,看见路政人员从一辆前四后八的自卸车前拽出一个人送医院去了。(11)证人刘××证明,其与刘×海等人在丰润西外环交通局超限卸载站门口玩牌,11时许,刘×海说撞上了,其看见拉石料的一辆大货车在公路中间停着,交通局的一个人在车前躺着。(12)证人刘×海证明,其与刘××等人在卸载站附近玩牌,看到路西侧十来个穿路政制服的人截车,从北过来一辆红色翻斗车,到一路政人员跟前没减速,车往前走了一二十米停下。其看见一个三十多岁路政人员在右前轮前躺着,后脑地面处有血。(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现场位于唐山市丰润区102国道丰润西外环丰白路口南100m处,102国道东西宽32.9m,中部有两条双黄实线,一辆装有石渣的红色HOWO自卸货车右前轮胎南侧345cm、向西距双黄实线中心6Ocm处路面上有一40cmx17cm的血泊,血泊向北22Ocm之间路面上有擦蹭痕迹,货车前保险杠前侧右端有与软物体接触形成的擦痕并伴有布纹印痕,前中网右前侧有一不清晰的右手掌印,前脸前侧及中网前侧有不清晰的左手掌印,右前轮胎胎顶及右侧面有与软物体接触形成的擦痕。(14)唐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极强力支持送检的现场血为死者陈×志所留。(15)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物证检验报告书证实,自卸货车右前部痕迹系与陈×志身体接触形成。(16)陈×志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右枕部头皮血肿,右臂及右侧胸腹部散在多处条、片状皮下出血区,右侧第10肋软骨骨折,肝右叶挫裂,结论为死者因被行驶的汽车轮胎挤压搓擦等外力作用于身体右侧造成肝脏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17)沈阳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证实,该重型货车制动不合格。(18)称重单及刑警队说明证实,在武××、刘××的见证下对自卸车及装载的货物进行了实际称重,总重量为94260kg。(19)车辆行驶证证明,该车装备质量14900kg,核定载质量14970kg。(20)涉案车辆车主武××证明,警察带其和刘××把拉石渣子撞人的大货车过磅秤重,共94.26吨,装了有70多吨石渣子,那车核准载货15吨。货车进行了检验,结果是车辆制动不合格。(21)证人李××证明,卸载站安装了24小时监控录像,对着院门口的镜头能监控到院门口南10米至白官屯道口。(22)调取证据清单证实,从李××处调取了监控录像资料。该录像资料证实了自卸车撞到陈×志的情况。(23)汽车性能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经对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影像分析,货车进入画面时平均行驶速度约41km/h,货车碰撞人时平均行驶速度29km/h。(24)证人马××证明,案发当天10时许,一名男子给其打过电话问货车是否可以通行。(25)通话记录单证明,被告人陈××车上的手机与××车队手机在案发前进行了联系。(26)被告人陈××供认其驾车撞死陈×志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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