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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犯故意杀人罪一案(2)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为逃避交通部门检查其超载驾车强行通过,致路政检查工作人员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明知驾驶的车辆严重超载、制动性能不好,为逃避检查,不顾路政执法人员的拦截,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且致人死亡,其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鉴于被告人陈××属于间接故意杀人,案发后未逃离现场,能倒车配合抢救被害人,主观恶性不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原审被告人陈××上诉主要提出,其主观上没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被害人没有及时闪避货车存在主观过失;被害人死亡是交通执法部门没有采取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和被害人独自一人到机动车道中央截车等多种因素综合到一起的结果;应改判上诉人过失致人死亡罪或交通肇事罪。其辩护人主要辩称: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安全防护措施,到路中央拦截车辆,存在执法过错;被告人是被雇佣的司机,没有理由为雇主玩命,案发后没有逃离现场,倒车配合救治被害人,不希望死亡事实的发生,主观上不是故意;本案是交通肇事案件。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0日上午10时50分左右,上诉人陈××驾驶大货车,沿唐山市丰润区西外环由北向南行至丰白路口附近时,在明知车辆严重超载且刹车系统不好并已然看到路政人员站到路中间示意停车的情况下,为逃避检查,未在有效距离内刹车,强行闯关,将站在路中间拦截的路政人员陈×志撞倒在地。陈×志因被该车轮胎搓擦等外力作用,致肝脏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称重单、车主武××及同车司机刘××的证言证明了上诉人所驾车辆严重超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证明了上诉人所驾车辆制动不合格,上诉人亦供述车辆超载和刹车不好;上诉人的同车司机刘××、与被害人一同执法的鲁××、魏××、藏××、王××、蒋××、白××、刘××、王××等八名执法人员等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与该路段的监控录像相互印证,证明了上诉人驾车闯关、撞死被害人的经过;证人刘×海、刘××证言证明他们见到了本案车辆撞到路政人员的情况;经现场勘查、提取物证、检验、鉴定,现场血为被害人所留,涉案车辆前部和右前轮等部位的痕迹系与被害人身体接触形成,被害人系被行驶中的汽车轮胎挤压搓擦等外力作用于身体右侧造成肝脏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上诉人亦供述其驾驶涉案车辆撞死被害人的事实;上诉人及其同车司机刘××讲其车有效刹车距离为三四十米,上诉人供述其发现被害人站在路中间拦车时相距三四十米,并供“距他有七八米他也不避让躲开,我看闯不过去了才踩刹车,结果站不住了就把人撞了”;司法鉴定证明上诉人车辆碰撞执法人员时平均行驶速度为每小时29公里,多名现场执法人员也证明了上诉人驾车闯关时车速快。以上证据相互关联地证明了上诉人发现被害人站在路中拦车时,上诉人没有在有效距离内刹车而是强行闯关的事实。
辩护人提出,与上诉人同车的司机刘××反映侦查机关打其,逼其按侦查人员的意思做陈述,并反映当时其在车上睡觉,什么都没看见。经查:(1)案发当天侦查机关首先由不同的侦查人员分别对陈××和刘××进行讯问或询问,且开始询问刘××的时间早于讯问陈××三个小时。(2)刘××不仅陈述了案发经过的诸多细节,陈述自然且与上诉人供述、证人证明的情况基本一致。(3)侦查人员出具了在询问过程中没有对刘××逼供诱供的说明。综上,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刘××的证言,应予采信。
上诉人辩解马路右侧停放有一辆半挂货车,其继续行驶,突然在半挂车前出来了一个路政执法人员走到马路中间示意其停车,其刹车不及,被害人也没能躲开。经查,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在路中央截车时,被害人与上诉人车辆之间没有遮挡视线的半挂车,执法人员魏××、王××、白××、王××的证言也证明截车时视线好、没有遮挡视线的车辆,且上诉人亦供述其发现被害人站在路中间拦车时相距三四十米,故上诉人的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诉称及辩护人辩称陈××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经查,上诉人事前明知其车超载且制动性能不好,明知路政人员会拦截,且在三四十米距离内已经发现被害人在路中央拦车时,仍未在有效刹车距离内采取有效措施,为逃避检查而置执法人员的生命于不顾,强行闯关,撞推被害人十余米致人死亡,具有放任他人死亡的故意。
上诉人诉称及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过错。经查,被害人在与执法的同事多次示意上诉人停车接受检查无效的情况下,提前到路中央拦截,具有执法的紧迫性,是积极履行职务的行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作为司机,明知自己从事的是高度危险性作业,明知车辆超载且制动性能不佳,为逃避检查,在已经发现被害人后仍不在有效距离内采取刹车措施,强行闯关,放任撞人后果的发生,致使路政人员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要求改判过失致人死亡罪或交通肇事罪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考虑上诉人系间接而非直接故意杀人,案发后未逃离现场,能够倒车配合抢救被害人,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亦适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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