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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灯塔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4)
撤销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辽阳民二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维持灯塔市人民法院(2008)灯民三初字第231民事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8682元,由李忠秀承担2,740.00元,灯塔保险公司承担5,94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尹 熙 成
审 判 员 张 云 涌
代理审判员 韩 岩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显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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