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宫某敏与张某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辽审二民提字第4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宫某敏,男。
委托代理人:金辉,系宫业敏的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海,男。
委托代理人:葛运英,系瓦房店市社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申请再审人宫某敏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大审民终再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辽立三民再申字第12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宫某敏的委托代理人金辉、被申请人张某海的委托代理人葛运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6月26日,一审原告张某海起诉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称,l、解除双方2000年1月24日签订的购车协议书;2、被告返还原告已经交付的购车款43万元及利息;3、原告不再向被告支付因购车所欠的款项7万元。一审被告宫某敏辩称,1、我方未收到车辆款43万元、2、合同无效行使撤销权应在一年内;3、合同签订是在2000年,其于2007年6月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0年1月,原、被告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书,议定:被告将车号冀F16246号日本三菱吉普车以50万元卖给原告,付款日期约定为接车时付10万元,三月末必须付款合计30万元,余款六月末付清。还约定三月末前被告必须把车辆手续办理完交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付款43万元,并为被告打了欠7万元的欠条。被告将车交付原告,约定车辆手续办好后付欠款。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被告均以付清欠款再办拒绝。2007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所卖车辆是套牌车,根本无法办理过户,被告亦认可该车辆为套牌。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明知出卖的车辆系违法套牌车,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而与原告签订车辆买卖协议,被告应承担合同无效、近还原告所付购车款责任,故原告诉讼要求被告返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辩称不清楚已收原告多少车款,且辩称原告所打欠条7万元与买卖车辆无关,经查被告没有提供其与原告还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故该辩解不能成立。据此判决:宫某敏返还张某海购车款43万元及利息,同时张某海将车辆返还宫某敏。
宫某敏上诉称,1、宫某敏未收到车辆款43万元、2、张某海知道并认可车辆系套牌的事实;3、合同签订是在2000年,其于2007年6月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张某海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宫某敏明知其出卖的车辆系套牌车,根本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而与张某海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买卖标的不合法,不应受法律保护,宫某敏应承担合同无效、返还给张某海车款的责任。对于宫某敏提出本案已过法定诉讼时效,事实不清的主张,因有据表明张某海至2007年4月才知道车辆牌照系套牌不能过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一事实,其在2007年6月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此时没过两年诉讼时效。因此宫某敏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宫某敏称根本没有收到43万元的主张,因有据证明宫某敏已收到车款43万元,故宫某敏的此节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宫某敏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宫某敏收到了车辆款43万元、认定张某海出具的7万元欠条属于购车款均无证据证实,认定张树海于2007年4月才知道涉案车辆是套牌车没有证据支持2、对案件审理需要的证据宫某敏不能自行收集而在二审期间申请法院收集,法院没有收集违反法律规定;3、涉案车辆的执照上粘贴着2004年、2005年的车辆检验证明,张某海2004年应该知道该车是套牌车,其于2007年6月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4、原判判决在合同无效的处理上未能公平地适用法律,造成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显著失衡。张某海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2000年1月24日,宫某敏与张某海就日本三菱吉普车(车号冀F16246号)转让一事,经协商同意,签订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是:甲方(宫某敏)将三菱吉普车,车价为伍拾万元,转让给乙方(张某海),车辆手续有:车船使用费、行车执照、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四证。乙方付款日期:接车时付拾万元(春节前争取再付款拾万元),三月末必须付款合计为三十万元,余款六月末付清。三月末以前甲方必须把车辆手续办理完整交给乙方。签订当日,宫某敏依约将冀F16246号三菱吉普车交付张树海,张某海同时依约交付给官某敏10万元,之后,张某海陆续向宫业敏付款,共交付该协议项下车款43万元,并为宫某敏出具了欠7万元的欠条,约定车辆手续办好后付欠款。之后,张某海多次找宫业敏要求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宫某敏均以付清欠款再办拒绝。2007年4月,张某海发现宫某敏所卖车辆系套牌车,根本无法办理过户,宫某敏亦认可该车辆为套牌。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