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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守波与于立义欠款纠纷一案(3)
综上,申请再审人佟守波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鞍民二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3,100元,由佟守波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云 涌
审 判 员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韩 岩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显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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