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马天阳与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3)
马天阳申请再审称,实际注射的药量是1/2支,并且第一医院在录音中承认了这一事实。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现第一医院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无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应承担败诉责任。在诉讼期间,司法部曾答复不能做因果关系鉴定,锦州市医学会也曾说不能做因果关系鉴定,现又说能做,前后矛盾。
第一医院辩称,马天阳对处方上和处置票的药量是1/3支无异议,主张实际注射是1/2支无证据,电话录音中也未认可是1/2支。注射氯丙嗪和非那根1/3支符合规定。马天阳有义务提供门诊病历而未提供,注射后5个月才到第一医院反映情况,时间间隔较长,很难确定因果关系。马天阳的疾病是多因一果,没有鉴定,不能确定因果关系,而马天阳又不配合做鉴定,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锦民一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及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03)锦古民一权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云 涌
审 判 员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韩 岩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显 辉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