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克斌与王玉东、王忠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3)
关于对返还货款460,912.60元的利息。王玉东提供了借条,以及出借人刘国申出庭作证,证明借款1 0
0万元及约定利息的事实存在。王克斌对此事实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借款100万元的事实,应予认定。原判按照借款约定,判决返还余款460,912.60元的利息,按照每万元利息350元计算,没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王克斌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圣宝铁选厂为王克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为此王克斌在本案中是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原审法院列其个人为本案诉讼当事人,并由其承担责任,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判决结果。
另外,在承包期间,王忠全以圣宝铁选厂矿方代表人的名义对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投资人对承包人员的权利义务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为此,原审法院判决共同承担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称,1、二审法院将王克斌作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系适用法律错误。2、二审法院判决王克斌返还余款460912.6
0元的利息,按照每万元月利息350元计算系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3、二审法院维持了重审一审法院超过诉讼请求的判决。4、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卷宗中虽有入卷的几份他人之间进行铁粉交易的合同书,亦未经法庭组织质证。
本院再审过程中,王克斌称,可得利益按照1,200元与810元之间得差价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货款每万元按照月350元计算利息没有法律根据;铁选厂已经承包给王忠全,承包期间一切债务由王忠全承担。铁选厂没有收到货款,给付责任和违约责任都应由王忠全承担。王忠全辩称,铁选厂是王克斌个人独资企业,应由王克斌承担全部责任,王忠全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王玉东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称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朝中民二合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及北票市人民法院(2008)北民重字第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票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云 涌
审 判 员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韩 岩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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