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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殊杰、宋玉范、吴家盛与盘锦市公路管理处、辽宁省盘锦监狱、辽河石油勘探局、盘山县公路管理段、盘锦市交通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辽审二民提字第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殊杰,女,1965年5月30日出生,回族。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玉范,女,194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家盛,男,1987年5月3出生,汉族。
以上三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艳杰,女,1956年10月8日出生,回族。
以上三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常红梅,系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盘锦市公路管理处,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高雪松,系该管理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战余海,系该管理处科长。
委托代理人:韩树伟,系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盘锦监狱,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新生街。
法定代表人:宋万忠,系该监狱监狱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系该监狱干部。
委托代理人:曹先锋,系该监狱干部。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辽河石油勘探局,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
法定代表人:谢文彦,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洪亮,系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盘山县公路管理段,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郝继春,系该公路段段长。
委托代理人:方义,系该公路段书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盘锦市交通局,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董桂林,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景岩,系该局干部。
申请再审人马殊杰、宋玉范、吴家盛因与盘锦市公路管理处、被申请人辽宁省盘锦监狱、辽河石油勘探局、盘山县公路管理段、盘锦市交通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8月11日作出的(2008)盘中民二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辽立三民申字第102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马殊杰、宋玉范、吴家盛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艳杰、常红梅;申请再审人盘锦市公路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战余海、韩树伟;被申请人辽宁省盘锦监狱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曹先锋;被申请人辽河石油勘探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洪亮;被申请人盘山县公路管理段的委托代理人方义;被申请人盘锦市交通局的委托代理人夏景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6月16日,一审原告马殊杰、宋玉范、吴家盛起诉至盘山县人民法院称:盘山县公路管理段、辽河石油勘探局、辽宁省盘锦监狱在修路时未能将水闸迁移,使水闸成为路障,也未设警示标志,对吴振东死亡负有责任,应赔偿损失。
盘山县公路管理段辩称:该路段的路权及扩建养护不属于我单位管辖,故不应承担责任。
辽宁省盘锦监狱辩称:我单位的水闸是1956年修建的,原来水闸并未占用有效路面,由于水闸是随着公路逐渐拓宽而凸入路面的,水闸对于新修建的公路属于既有物而不是构筑物,并不能因其所有而有注意防止发生交通事故的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
辽河石油勘探局辩称:该路段属于辽宁省二级公路,不应由辽河石油勘探局承担重任。
盘锦市公路管理处辩称:该起事故主要是吴振东酒后驾驶所致,该路段的实际养护人是辽河石油勘探局。
盘锦市交通局未作答辩。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吴振东系马殊杰的丈夫、宋玉范的儿子、吴家盛的父亲。2006年5月29日20时30分,吴振东酒后驾驶辽L05546港田牌两轮摩托车行使至曙一干段辽宁省盘锦监狱二监区北300米处时,与道路右侧凸出有效路面1.2米的水闸闸体相撞。致吴当场死亡。此起事故,经辽河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责任认定,吴振东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忽视交通安全,行使时未保持安全车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此起事故造成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85,731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07,400元(10,370元×20年)、丧葬费9,812元、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67,889.50元(吴振东的母亲宋玉范63岁,17年×7,987元÷2人)、验尸费630元。同时查明,事故发生地点为沈盘公路曙一干段辽宁省盘锦监狱二监区北300米辽宁省盘锦监狱所有的过水闸门处,该路段路面宽12.1米,被告辽宁省盘锦监狱所有的过水闸门位于曙一干段道路东侧,凸进道路占用有效路面1.2米。该过水闸门建于60年代,2001年,道路管理部门对该路段进行拓宽,拓宽后,由于未对闸门做相应的加宽处理,致使水闸占用有效路面。根据盘锦市公路管理处盘公字(2006)15号文件规定,被告盘山县公路管理段对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路段无管理、维护权。此案审理中,被告盘锦市公路管理处未提供沈盘公路曙一干段系被告辽河石油勘探局对道路进行拓宽及管理维护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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