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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才与朝阳市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3)

一、撤销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朝中民合再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和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朝中民三合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及朝阳县人民法院(2007)朝民羊合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朝阳市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朝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朝阳市天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维良
代理审判员 朱洪源
代理审判员 张颂秋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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