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粮发储运贸易有限公司与解德会、代志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3)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申请再审人粮发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锦民二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维良
代理审判员 朱洪源
代理审判员 张颂秋
二0一0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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