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鼎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环境保护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市康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欠款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辽审二民提字第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鼎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山街6号。
法定代表人:辛瑞莲,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解华,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大连环境保护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90号广荣大厦22-2号。
法定代表人:关庆旭,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康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灰埠镇。
法定代表人:孙学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峰,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大连鼎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鼎丰公司)与大连环境保护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环境公司)、青岛市康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康洁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沙民房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鼎丰公司、环境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5日以(2008)大民二终字第171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大连市沙河口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1日作出(2008)沙审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环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作出(2008)大民二终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2月9日,鼎丰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2009)辽立三民申字第27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鼎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解华、被申请人环境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庆旭、康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丰公司(反诉被告)诉称,2005年10月其单位承包环境公司承建的大连西咀热力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脱硫工程中2台锅炉的烟气脱硫系统整体工程的设计,设备供货及安装、相关配套土建工程。后其公司又将承包工程转包康洁公司施工。2006年7月8日其公司与环境公司和康洁公司进行了工程结算。环境公司应给付其公司工程款28万元,现环境公司已付其公司12万元及代缴税款2662元,尚欠其公司工程款155,338元。要求环境公司给付上述工程款,康洁公司在环境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不同意环境公司的反诉请求。
环境公司(反诉原告)辩称,鼎丰公司所述承包工程基本情况属实。其单位将工程分包给鼎丰公司,鼎丰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康洁公司,其公司对此没有异议。其公司于2006年9月4日已给付鼎丰公司工程款14万元及为其垫付的税款5794元,康洁公司进行施工后,其公司陆续给付康洁公司款项为99.80万元,而实际上康洁公司在该工程中应得84.20万元。据此,其公司给付康洁公司全部工程款鼎丰公司是知道的,因此不同意鼎丰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反诉请求1、鼎丰公司整改,使工程符合质量标准,并承担工程整改费用。2、鼎丰公司向其公司支付工期违约金11.6万元。3、鼎丰公司承担反诉费用。
康洁公司未作答辩。
大连市沙河口人民法院作出(2008)沙审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查明,2005年10月,鼎丰公司与环境公司签订了《锅炉烟气脱硫工程承包合同》,环境公司将大连西咀热力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脱硫工程中2台锅炉的烟气脱硫系统整体工程的设计、设备供货安装、相关配套的土建工程等发包给鼎丰公司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环境公司将大连西咀热力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脱硫工程中2台锅炉的烟气脱硫系统整体工程的设计、设备供货及安装、相关配套的土建工程系统调试、验收、培训以及质量保证期内的服务等发包给鼎丰公司施工;合同总造价为116万元,一次性包死,不再调整;合同工期为80天内整体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付款方式按照鼎丰公司的工程进程付款,工程完工后环境公司支付合同总价70%。工程验收合格后,环境公司再支付合同总价25%。其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10天内给付鼎丰公司。在违约责任当中约定完工期每脱期一天,罚金为合同总造价的2.5%最大额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10%
”。同时双方还签订了该工程的技术协议书。2005年10月10日鼎丰公司又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康洁公司进行施工,鼎丰公司与康洁公司签订了该工程的合同书、技术协议书。其内容与鼎丰公司、环境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书的内容除总造价为98.6万元外,其它基本一致。2005年10月25日环境公司与鼎丰公司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不再收取5%的质保金,质保期工程竣工验收2年调整为验收1年,但在两年内负责质量问题,另行付款部分造价不包含在净化器主体工程造价内等。康洁公司在进行施工过程中,环境公司未提出异议,陆续给付康洁公司工程款。2006年7月8日鼎丰公司与环境公司、康洁公司在工程结算表说明中签字确认。其主要内容是鼎丰公司与环境公司所签订的西咀工厂脱硫净化工程总承包额116万元;鼎丰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康洁公司,总转包额是98.60万元;同时又说明,工程中追加蒸汽管道电缆工程用款68,000.00元鼎丰公司与康洁公司协商,此费用双方各承担50%,即34,000.00元;鼎丰公司应得款额为28万元,康洁公司应得款额为84.20万元;鼎丰公司与康洁公司各开具应得款额的发票给环境公司。以上各条款项经双方确认签字后按此进行工程款结算。三方负责人在协议书中签字。2006年8月24日环境公司又在说明书中对2006年7月8日结算说明书中进一步加以说明,确认追加工程费用的承担及计算方法,与2006年7月8日结算说明书中的内容基本一致。另查,鼎丰公司在签订合同后于2006年9月4日收到工程款14万元,环境公司于2006年10月13日为鼎丰公司代缴税款4662元。再查,鼎丰公司所提供的环境公司委托的检测报告虽然是复印件,但与环境公司当庭提供的大连西咀热力有限公司委托检测的报告内容基本相一致,即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符合标准要求。环境公司当庭提供了给付康洁公司工程款98万元的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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