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章与王述涛、大连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辽无二电器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辽审二民提字第106号
申请再审人:李文章,男,194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大连市汇源建筑公司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高勇东,系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述涛,男,194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大连新越建筑公司工人。
委托代理人:孙剑颖,系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连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原大连燃料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兴业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孙树斌 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大连辽无二电器有限公司(原辽宁无线电二厂),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辛寨子。
法定代表人:刘国臣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延忠,该公司法律顾问。
李文章与王述涛、大连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燃料公司)、大连辽无二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无二厂)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于2007年8月11日作出(2007)沙民权初字第2976号民事判决。王述涛不服,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5日作出(2008)大民权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李文章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9)辽立三民申字第193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再审李文章及其代理人、被申请人王述涛及其代理人、原审第三人辽无二厂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人燃料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一审查明,原告李文章与被告王述涛系合作关系。1988年6月10日,李文章及王述涛分别与辽无二厂签订了《联建住宅协议书》,约定在其建设的沙河口区凌三街住宅楼中,双方各购买联建房屋一套,面积均为78.8平方米。李文章是由西向东一门洞六层一号,王述涛是由西向东一门洞六层二号;均按每平方米950元投资联建。每套投资款均为74,860元。约定此住宅为永久使用和支配权。房屋竣工后,李文章及王述涛分别入住协议书中约定的房屋。后该两套房屋的管理单位变更为燃料公司。2005年此房屋根据政策可以办理产权,王述涛以需要办理产权证,房屋面积与《联建住宅协议书》面积有差错为由,拿自己重新打印的署名日期为1988年6月l0日的另二份新《联建住宅协议书》找到第三人辽无二厂补盖印章,辽无二厂未经审查就在没有实际内容的第二页加盖了辽宁无线电二厂(集团)的公章。王述涛用此新的《联建住宅协议书》找到燃料公司。燃料公司在未对《联建住宅协议书》进行实质审查也未到居住房屋实际调查的情形下,根据王述涛提供的后补二份《联建协议书》和房改房政策与王述涛签订了《共有住房买卖合同》。后王述涛依据《联建协议书》和《共有住房买卖合同》将李文章居住的本案争议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一审认为,李文章于1988年6月10日与辽无二厂签订的购买沙河口区春柳57-l-6-2号房屋的《联建住宅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辽无二厂未经严格审查王述涛2005年新打印的日期为1988年6月l0日购买沙河口区春柳57-1-6-2号《联建住宅协议书》,就在没有实质内容的末页盖章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燃料公司未对2005年王述涛所补盖章的、新打印的购买沙河口区春柳57-l-6-2号房屋的《联建住宅协议书》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没有对实际居住该争议房屋多年的李文章进行核实,就依据此新起草的《联建住宅协议书》为王述涛出具《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等相关手续也属于过失行为。王述涛称该争议房屋系其自己交现金购买后借给李文章居住,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于2007年8月11日作出(2007)沙民权初字第2976号民事判决: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凌山三街一号1-6-2(大房权证沙私字第2005513423号)房屋一处应归李文章所有。
宣判后王述涛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是争议工程承包人,李文章仅是聘用人员,争议房屋投资款及房屋维修费、管理费均是由上诉人交纳,并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认定为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为由,上诉至大连中院,请求依法改判。李文章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l988年7月25日,第三人辽无二厂与甘井子区乡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招标工程施工合同书》,由甘井子区乡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该厂宿舍楼。辽无二厂称该工程实际是由王述涛与李文章承包,挂靠在乡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王述涛主张该工程系由其承包,李文章系其聘用的技术负责人,并提供了二份证据:1、大连华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即原乡镇建筑工程公司八工区)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原乡镇建筑工程公司八工区于1988年承建的辽无二厂春柳住宅楼工程由王述涛承包,王述涛原系大魏家镇建筑公司,由于某种原因挂靠在该公司;2、大魏家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李文章系镇原建筑公司一工区承包人工长王述涛聘用的工程师。李文章主张该工程是由其承包,并提供了大连汇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原甘井子区乡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李文章系公司内部签约承包人,1988年议标的辽无二厂春柳住宅楼工程是由李文章承包。李文章在公司期间历任公司技术负责人,第五分公司经理等职。l988年6月10日,王述涛与李文章分别与辽宁无限电二厂签订了《联建住宅协议书》,约定在其建设的大连市沙河口区凌三街住宅楼中,双方各购买联建房屋一套,面积均为78.8平方米。王述涛是由西向东一门洞六层二号李文章是由西向东一门洞六层一号,均按每平方米950元投资联建。每套投资款均为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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