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章与王述涛、大连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辽无二电器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2)
860元。付款方式是协议签订后,一周内向辽无二厂交纳总投资的80%,房屋竣工后一次结清。1988年6月16日,辽无二厂出具发票一张,注明收联建住宅两套投资款149
720元,台照为王述涛。房屋竣工后,李文章与王述涛分别入住联建住宅协议书中约定的房屋。后该两套房屋的管理单位变更为燃料公司。2005年此房屋根据政策可以办理产权,王述涛以需要办理产权证为由,重新与辽无二厂签订了二份新《联建住宅协议书》。(对此事实,辽无二厂曾出具情况说明,是王述涛拿自己重新打印的署名日期为1988年6月l0日的另二份新《联建住宅协议书》,找到第三人辽无二厂补盖印章,辽无二厂未经审查就在没有实际内容的第二页加盖了辽无二厂(集团)的公章,系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后又于2006年7月24日对上述情况说明予以撤回。)嗣后王述涛在交纳了二套房屋的个人维修基金及管理费用后,2005年7月1日燃料公司与王述涛又签订了《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同年7月20日,大连市房屋局为王述涛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于l988年6月l0日分别与辽宁无限电二厂签订了《联建住宅协议书》,并实际入住,但无证据证实李文章交纳了房屋投资款,其虽然对辽无二厂为王述涛出具的房屋投资款发票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发票是伪造的。而上述二套联建房屋的维修基金及管理费均由王述涛交纳,并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由于辽无二厂不提供当时工程结算等相关证据,故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该工程系由双方当事人哪一方承包,故在此情况下,谁交纳的房屋投资款应是认定投资人的重要证据,在辽无二厂未否认其为王述涛出具的发票真实性,原审判决认定争议房屋属李文章所有,证据不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5日作出(2008)大民权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李文章的诉讼请求。
李文章申请再审称:1988年在自己承包并施工的辽无二厂春柳住宅工程与建设单位本案第三人辽无二厂协商购买住宅一套,以联建形式签定联建住宅协议书,确定为私产,不交房租,拥有永久使用权,支配权。再审被申请人王述涛依同样合同形式也购买了一套。二个合同只是房门号1、2的差别。购房投资款以工程进度款抵扣,尾款以工程结算款扣清。1989年工程交工,辽无二厂将合同指定房钥匙交给李文章,居住至今。2005年大连市根据建设部472文《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进行房改办证。王述涛利用虚假合同,伪造发票与燃料公司个别经办人串通将李文章居住的房屋的房证办到王述涛名下,致使李文章无法办证。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大民权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存在如下问题:1、生效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缺乏证据。判决中认定辽无二厂宿舍工程由大连甘井子区乡镇建筑公司承建,由甘井子区乡镇建筑公司八工区施工。这一认定事实错误,该工程实际由甘井子区乡镇建筑公司承建和施工。证据是1988年7月25目,该公司与辽无二厂签订的《招标工程施工合同书》和大连市公证书。王述涛不是该工程的承包人,他跟李文章工作到1998年不再承包工程。华龙公司承认出了假证明。并出证对给王述涛的证明宣布作废无效。2、该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生效判决只认定1988年6月16日,辽无二厂出具发票一张,注明现金收联建住宅两套款项149
720元,台照王述涛。但生效判决却没有认定实际两套房屋的投资款是用辽无二厂住宅楼工程款抵扣这一重要事实。而这一事实在庭审时双方当事人及辽无二厂都认可的。实际这张所谓辽无二厂的发票是王述涛伪造的。据当时辽无二厂后勤科长《联建住房协议书》卖方经办人于召金和财务人员王国英回忆从来没有使用和开过此张发票。3、该判决认定的重要证据未经质证。生效判决中认定的证据有被申请人王述涛提交的大连华龙建筑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大魏家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申请人李文章提交的大连汇源建筑公司出具的证明。但是上述证据都未经当庭质证,证明内容未经法庭调查亦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由于二审庭审中未对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进行质证,使李文章丧失了提交新证据的诉讼权力,进而使李文章无法根据新证据证明辽无二厂住宅楼工程与大连华龙建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4、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本案诉争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属于以买卖方式的继受取得,它的权属应当根据购买房时的房屋买卖合同来认定。只有购房当时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才能成为房屋新的所有人。本案诉争房屋的买受人是李文章,从合同的订立到房屋交付,买卖双方都认为合同履行完毕。在法院一、二审过程中,出卖人辽无二厂证实,从来没有与王述涛就诉争房屋签订过任何合同。王述涛房改办证使用的同是一个虚假合同,因而王述涛不可能成为诉争房屋所有人。该判决指出李文章拿不出购房发票而认定不是诉争房屋的所有人错误,出卖人辽无二厂证明该房投资款由工程款已抵扣,合同履行完毕。另外,没有购房发票不是买受人的责任,它说明出卖人辽无二厂在履行合同中的不足。没有尽到出卖人应尽的义务。王述涛提供的发票,不能证明与诉争房屋有关。它的取得,经手人都无法解释清楚,该发票是金州区,不是辽无二厂所在地区的发票,按照我国发票管理办法(四),发票限于领购单位使用,不合乎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拒收。(五)发票的开具要求真实、完整、正确、发票的取得要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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