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气象物资供销处清算组与朝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辽审二民提字第10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喀左县气象物资供销处清算组。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
负责人:崔志德,该清算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侯占一,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朝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支行(原朝阳市城市信用社喀左利州分社)。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
法定代表人:肖永革,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良峰,该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彪,朝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副经理。
申请再审人喀左县气象物资供销处清算组(简称供销处清算组)与被申请人朝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支行(原朝阳市城市信用社喀左利州分社;简称喀左商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喀左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2007)喀民权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供销处清算组不服,提起上诉。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2008)朝中民二权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供销处清算组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2009)辽立三民申字第93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供销处清算组的负责人崔志德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占一,被申请人喀左商行的委托代理人董良峰、吴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12月25日,供销处清算组向喀左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其自1989年2月24日至1994年4月25日分别以喀左县气象物资供销处等名义,从喀左商行借款10笔,累积金额为401577.89元。供销处清算组自1989年6月29日至1993年11月25日偿还贷款十二笔,总金额为185277.13元,截至1993年11月25日,供销处清算组尚欠喀左商行贷款本金216300.76元,自1993年9月4日至同年12月2日,喀左商行分五次在供销处清算组提取价值为152997.25元的物资用于偿还贷款。但其只将120503.65元做了帐务处理,尚有价值为12493.60元的物资未做帐务处理。自1995年7月3日至1995年8月6日,喀左商行还多收物资折款2万余元。遂要求喀左商行返还不当得利5万余元,并给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用。
喀左商行辩称:供销处清算组所诉不实。喀左商行没多收取其贷款。且其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该院一审查明的事实是,1995年7月3日,喀左商行曾二次起诉供销处清算组。1995年8月3日和1995年8月6日,该院分别以(1995)喀经初字第208号和(1995)喀经初字第209号两案调解结案。后供销处清算组提起申诉。2001年9月25日,该院根据其提供的单位明细账页等相关材料,委托喀左县审计局鉴定。2001年10月15日,喀左县审计局出具了关于喀左商行(时称喀左县建设城市信用社)诉供销处清算组借贷合同二案标的额的鉴定情况说明。该说明的主要内容为:自1989年2月24日至1991年4月25日,供销处清算组分别以喀左县气象物资供销处等名义从喀左商行贷款十笔,总金额为401557.89元。自1989年6月29日至1993年11月25日,供销处分十二笔偿还贷款185277.13元,截止到1993年11月25日尚欠喀左商行本金216300.76元。自1993年9月4日至1993年12月2日,喀左商行分五次从供销处提取价值为152997.25元的物资用于偿还所欠的贷款。喀左商行接到物资后,于1994年1月5日分四笔做了偿还贷款120503.65元的帐务处理,截至1993年12月2日,账面体现供销处累计欠贷款本金95797.11元尚未偿还。喀左商行在接到物资后除做了偿还贷款120503.65元的帐务处理外,尚有32493.60元的物资未按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也没有向供销处出具相关的会计凭证。供销处自1991年9月20日至1993年10月15日支付贷款利息22笔,总金额51639.47元。1995年7月10日在向大城子法庭提交的诉前保全申请中,认为供销处1994年3月20日以前的贷款利息已经全部付清。根据喀左商行提供的相关会计凭证反映,其在1993年10月15日前并没有足额收取供销处贷款利息。鉴定结果:1、截至1993年12月2日供销处累计欠喀左商行贷款本金95797.11元尚未偿还。2、截至1995年7月10日供销处未偿还本金为95797.11元。自1994年3月21日至1995年7月10日应付利息为20140.38元,本息合计为115737.49元。3、喀左商行在接到供销处价值为152997.25元的物资后,分别做了偿还贷款120503.65元的帐务处理,并向供销处出具了相关贷款收回凭证,还有价值为32493.60元的物资未按照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既没向供销处出具相关贷款回收凭证,也没出具贷款回收的会计凭证,实际体现是喀左商行应付供销处贷款32493.60元。供销处以该鉴定情况说明为证据,要求喀左商行返还不当得利32493.60元。但该情况说明中,供销处自1991年9月20日至1993年10月15日支付贷款利息22笔,总额为51639.47元,而实际喀左商行出具贷款利息凭证为42笔,总金额为73394.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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