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杨兆先与杜玲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杨兆先与杜玲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辽审二民提字第12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兆先,男,1955年8月6日出生,汉族,鞍钢曙光医院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俊岐,男,1945年5月4日出生,系鞍山市公安局退休干部。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玲仁,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高也,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杨兆先与被申请人杜玲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2009)铁东民二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杨兆先不服,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09年7月1日作出(2009)鞍二民终字第344号民事判决,杨兆先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9)辽立三民申字第224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杨兆先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俊岐,被申请人杜玲仁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也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12月15日,杜玲仁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01年10月杨兆先通过“路子”给其办理去美国出境手续,承诺安排工作,月薪3000美元,一次性收取费用15万元。出境后其发现被骗,要求杨兆先兑现承诺,杨兆先以种种借口推托,最后答应返还10万元,然后搬家,行无踪迹。现已找到杨兆先,杨兆先仍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杨兆先退还15万元,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杨兆先答辩称,杜玲仁所述不符合实际情况,对事情的发生过程进行了歪曲。2001年5月,杨的朋友美籍华人牛再胜回沈阳探亲,杨提出让其帮助女儿去美国留学,其朋友陈思远听说认识这个美籍华人,提出能否帮她去美国打工。于是,杨向牛再胜提出了这个问题。牛再胜说他本人办不了,回美国找移民律师然后来电话,牛再胜回到美国后,来电话说可以办这件事,但就一个人太少,律师所收的律师费还不够来往机票和住宿的开销,再找一个人还可以。陈说她又找到一个朋友叫杜玲仁,杨将陈思远的意见告诉了牛再胜。2001年9月牛再胜又回到沈阳,美国移民律师杰西卡也从美国到达沈阳,陈、杜二人到机场迎接,杰西卡住在万豪大酒店,事后由杰西卡联系为二人办理签证。10月16日,陈和杜交给牛再胜律师费用各15万元。当时处于对朋友负责,杨就给出个收条。10月17日牛再胜带领陈、杜去了美国。陈思远去美国找到工作并且取得了绿卡。而杜玲仁前后三次去了美国,不知道什么原因没有定居。杜玲仁从美国回来后,2002年曾几次找杨索要15万元律师费,因其理由不当,被断然拒绝。2002年底至今,杜玲仁并没有找杨,现已达到6年之久,超过法定时效。陈、杜二人去美国,杨没有收受二人1分钱好处,有牛再胜写的信佐证,杨没有向杜玲仁承诺安排月薪3000美元工作。杜玲仁获得美国签证时就存在欺骗的心理,就是借机会去美国游玩开心,就是存在就业条件和机会也不就业,以此为借口要回律师费。另外,此案应增加牛再胜和杰西卡为共同被告。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杜玲仁的诉讼请求。

该院一审查明的事实是,2001年10月,杜玲仁经同事陈思远介绍与杨兆先相识,此时,杜玲仁已办理了去新加坡的签证手续,经过陈思远和杨兆先的游说(杨兆先承诺安排工作,月薪3000美元),杜玲仁改变主意决定去美国,因此,杨兆先通过关系为杜玲仁办理了去美国的签证。10月16日,杜玲仁(由同学王凤香陪同)及陈思远分别交给杨兆先人民币15万元,由杨兆先为杜玲仁出具书面字据一份。次日,杜玲仁与陈思远出境去美国,到机场时杜玲仁发现杨兆先未按约定与其同行,陈思远解释说杨兆先患病,不能前往。到美国后,杜玲仁发现情况不对,再与杨兆先联系时便联系不到,情急之下病倒,此时陈思远将杨兆先在国内的住址告诉了杜玲仁,杜于10月22日返程回国。回国后,杜玲仁用同学王凤香的手机给杨兆先打电话联系到杨兆先,与杨约定在鞍山五环酒店见面,当时在场的有杜玲仁及其同学王凤香、杜玲仁丈夫的朋友常明,杨兆先及杨的一位朋友,因杜玲仁坚持要求返还15万元,双方协商未果。待杜玲仁再次找杨兆先时,杨兆先连夜搬家将房屋卖掉,从此再无音信。
另查,2001年10月17日杜玲仁出境去美国时,签证费及往返机票均由杜玲仁个人支付,不包括在15万元之内。
该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杜玲仁、杨兆先经人介绍相识后,杨兆先通过关系为杜办理了去美国的签证(签证费和机票均由杜玲仁支付),杨兆先收取了杜玲仁人民币15万元,这一事实有杨兆先出具的书面字据予以证实。由于杨兆先未履行承诺为其在美国安排工作,杜玲仁出境后7日内返程回国。因此,杜玲仁要求杨兆先返还已给付的15万元系合理要求,杨兆先应当将不当取得的15万元给付杜玲仁。关于杨兆先提出的15万元是律师费用,而且此款交给了案外人牛再胜,应追加牛再胜、杰西卡为本案被告的问题,因杜玲仁的15万元交给了杨兆先,有杨兆先出具书面字据予以证实,杜玲仁与牛再胜、杰西卡之间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其次,15万元是否系律师费用、是否交给了牛再胜,由于牛再胜没有出庭,杨兆先提供的牛再胜的书信是否真实无法确认。因此,其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