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兆先与杜玲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杨兆先与杜玲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3)
由于杨兆先承诺为杜玲仁在美国安排工作,但其没有兑现承诺,原判引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令其承担退款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对杨兆先提出的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申请再审人杨兆先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鞍二民终字第344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云 涌
代理审判员 张 利 晨
代理审判员 张 广 军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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