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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文杰与大石桥市水源镇人民政府、大石桥市水源镇粮食储备库欠款纠纷一案(2)
吕文杰不服一审判决,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我与镇政府素有往来,当时我为镇政府买了几辆便宜汽车,我持批条到粮管所交纳了有关费用后,粮管所给其出具了有关发票,出门证及提货单等手续,因当时米质不好,故未及时提货,93年12月份我去粮管所提粮时,粮管所主任薛维春告知我已无米,但可退款,薛言称当时镇政府欠粮库30多万元,可用此欠款顶退米款,故写下退款证明,并让我到镇政府办理退款事宜。薛同时将我手中的有关发票、出门证、提货单等手续要回,我于次年初找到镇长韩继荣,韩在退款“证明”背面作了批示,我便将此“证明”交给镇财政所长李素贤,后我于98年发现此条一直未挂帐。我认为其手中的退款“证明”及薛维春在中院作的证实足以证明二被上诉人欠我14万斤大米款及麻袋款。被上诉人镇政府答辩称,镇政府对上诉人14万斤水利粮批条一事不清楚,镇政府在93年也不欠粮库款,故此案与镇政府无关。被上诉人粮库答辩称,薛维春作为粮管所主任无权给上诉人出具退款证明,现薛对此证明也说不清楚,而且粮库帐上根本无上诉人交过14万斤大米款及麻袋款的记载,故粮库不同意给上诉人退款。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营民终字第473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该判决认为,上诉人向二被上诉人主张退14万斤大米款及麻袋款,上诉人应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成立。现上诉人仅以薛维春的退款证明来证明其主张的成立是不充分的。故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营审民终再字第29号民事判决再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
该判决认为,虽然原审上诉人吕文杰提供了薛维春的退款证明,但其并没有提供相关的收款收据、出门证、提货单等证据佐证,况且薛维春对该“退款证明”的说法前后不一。另外,粮管所是粮库下属的部门,财务由粮库管理,而现存粮库账上并没有吕文杰已交纳14万斤大米款和已交纳过价值3,500元麻袋款的凭证。故原审上诉人吕文杰的请求因无足够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本院(2001)营民终字第473号民事判决。
吕文杰申请再审称,1、原一、二审及再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退款证明”不是薛维春个人出具的,薛维春是粮管所的所长,该证明上有粮管所的公章。因此,“退款证明”就是粮管所为申请再审人出具的欠款凭证,申请再审人以该欠据主张权利应予支持。2、粮库账面是否记载申请再审人交大米款和麻袋款的凭证,是其内部管理的问题,不能将内部管理问题当作拒付欠款的借口。3、申请再审人在粮管所出具“退款证明”时,已将收据、出门证、提货单等交给薛维春。如果不交回,申请人即可以持有提货单等要求提货,又可以持有“退款证明”要求退款,这样就会造成二次主张权利。因此,原审判决严重违法,应予再审。被申请人镇政府辩称,申请再审人吕文杰说与政府发生买卖关系,没有证据。退款证明的落款是粮管所,并非是水源镇政府,对方说粮管所是镇政府的代理人的说法也没有依据。如果薛维春所写的退款证明有效的话,就说明吕文杰在粮库购水利粮,应由粮库退款,而镇政府退款是有条件的,即镇政府欠粮库钱是前提,但经查镇政府不欠粮库钱,因此我们没有退款的义务。如果吕文杰与政府有买卖关系,其应该找政府退款,为什么找粮管所退款。韩继荣写的这段话说明镇政府水利粮由粮库代买,粮是从农民手里收购的,政府已经付了粮库的款,其他人拿政府开具的手续去粮库提货,粮库就应该付货,粮库付不出大米就应当退款。被申请人粮库辩称,经几次对证据的论辩质证及吕文杰的陈诉,吕文杰所主张权利的事实与粮库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列粮库为本案当事人是不妥的,庭审中吕文杰及代理人也明确表示放弃向本粮库主张权利。吕文杰应向与他有关联合同法律关系的水源镇政府主张权利。关于对退款证明和粮管所薛维春证言的意见。我方认为薛维春所出据并加盖了“水源粮管所”公章的“退款证明”只能证明当时的交易事实,不是债权凭证。申请再审人在再审过程中没有出示新证据,薛维春出示的退款证明不能独立的成为欠款的凭证,该退款证明与欠据是两个法律概念,申请再审人的主张没有相关证据佐证。薛维春几次证言前后矛盾,并不能依证据规则出庭质证,所以该证据不应采信。关于水利粮、机动粮的概念。据我库掌握,计划经济时期根本没有机动粮的概念,市场经济后水利粮的概念也不存在了。水源镇政府与我粮库之间事实上不存在往来债权、债务关系。我粮库为水源镇政府代保管的水利粮每个年度都已即时清结完毕,所以我库原往来帐目中无任何记载是正确的,更不存在欠吕文杰所诉的麻袋款一事。综上,本案所诉争的纠纷事实与我库无关,我库不应承担偿还义务,也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因为本案所诉争的事实与我库无权利、义务关系。为此,应驳回吕文杰向我库主张权利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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